本报讯 市民胡某租来一辆汽车,在洛栾快速通道上开飞车,事后拒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汽车服务公司将其告到法院。近日,西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胡某10日内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2007年5月2日,胡某租用我市某汽车服务公司现代轿车一辆,并签订了租车合同,约定租赁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被电子警察拍照等,因乙方原因没有及时处理致使车辆无法正常对外租赁的,乙方每天付给甲方300元进行补偿。
2007年5月4日14时37分,该车在洛栾快速通道上超速82%,被电子警察拍照,警方通知车主15日内到伊川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发出通知,被告至今未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在租车期内违法驾驶被电子警察拍照,应接受交警部门的处理。原告再三催促,被告未及时接受警方处理,应承担全部责任。
(张玉鲁 李红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