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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职工工龄“归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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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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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职工工龄“归零”,违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就《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作出解释
  记者 陈小伟 朱娜 通讯员 李立

  关乎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正式实施;9月18日,国务院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便于大家理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民强对广大劳动者关心的《条例》规定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签劳动合同,须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

  张民强介绍说,有些用人岗位,因人员流动性大,务工者不愿签劳动合同。对此问题,《条例》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种情况: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之后,劳动者仍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第二种情况。

  第三种情况: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同时,用人单位将被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该规定意在督促广大务工者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务工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将职工工龄“归零”违法

  为规避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部分用人单位采取与员工重签合同或强行将员工派遣到新用人单位的方式,试图将员工以往工龄“归零”。

  张民强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将“连续工作满10年”误解为应当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这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将员工以往工龄“归零”是违法的。

  若非因本人原因,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若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职工名册应如实记录劳动用工基本情况

  《条例》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包含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张民强解释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支付经济补偿后不再支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若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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