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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洛阳·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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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巧解“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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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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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巧解“小纠纷”
今后当事人打民事官司,须先到相关机构接受调解
  本报讯(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张建洛) 今后,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要到法院起诉,立案时法院就会建议你先到相关机构接受调解,不是在庭审时才问你是否愿意调解。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全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会议上获悉:家庭、婚姻、继承、亲属间争议、邻里关系、共有财产、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借款、合伙经商等10类较为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民事案件,调解程序会大大提前。如果出现此类纠纷,您可向即将陆续建立的各地人民调解机构——各乡镇、办事处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如果你没经调解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法官也会建议你先行调解,毕竟“打官司”又费工夫又费钱。

  如果您同意调解,法院会口头通知或书面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法院的调解中心进行调解。如果当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将进行确认,并制作调解书;如果调解不成功,法院将按照诉讼程序受理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还会邀请熟悉情况的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旁听、进行庭外调解,实在调解不成,法院才会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有的是离退休的老政法干警、老干部、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有的是村里或小区德高望重的邻居,你不用担心他们会偏袒您的“仇家”。司法部门也会定期对他们进行法律培训。

  当然,所有的调解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都无权强制要求调解。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姚继周说,采用社会和法院联动的“大调解”机制,可不是为了“图省事儿”。司法作为社会功能的最后一道防线,假如前面没有缓冲带,动辄就穷尽司法手段,受司法资源和法律程序的制约,许多纠纷就会久拖不决,小纠纷将变成大纠纷。建设和谐社会,不讲法治不行,光讲法治、没有伦理道德约束也不行。调解,就是将伦理道德融入解决纠纷的过程,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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