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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
家校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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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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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
家校共同的责任
文/本报记者 宋 扬
(资料图片)
  孩子背着书包上学去了,家长除了关心孩子在校的表现情况外,最牵挂的就是孩子的安全问题了。

  其实,学校也一样。近年来,学校已经把学生在校的安全问题当作重中之重,只有保证了学生的安全,教学工作才能平稳、全面地开展。    

  前不久,我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事故、受到意外伤害的责任划分有了依据。

  意外发生,谁该承担责任?

  记者询问了我市部分家长,许多家长认为,只要把孩子送进校园,孩子发生什么事校方都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也有家长说,要视事件起因和具体情况而定。

  去年春天,我市一所小学内发生了一起意外事故,但事情一直拖了很久才得到解决,就是因为就事故本身的责任问题,家长和学校一直纠缠不清,难分责任。

  当天,4年级学生小凡(化名)去音乐教室上课,由于要迟到了,她跑下楼梯时不慎踏空,摔倒在地,磕掉了一颗门牙。音乐课开始后,小凡并没有告诉老师,老师见其嘴角有血,才发现了她的伤情。随后,老师把小凡领到办公室,并打电话通知家长到校带小凡就医。

  家长认为,虽然事故是小凡不小心造成的,但发生在校园内,学校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学校不认可这个说法。最后,双方对簿公堂,家长要求获赔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美容费等2万余元。最后,法院判决学校只承担30%的责任,赔偿学生3千余元。

  代理此案的河南魏征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涛解释说,许多家长认为学生进了校园后监护权转移给学校的想法是不准确的。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应该看校方是否有过错。在此案中,事故责任主要在学生自身疏忽,学校没有及时将孩子送到医疗机构救治,而等家长赶到,在此问题上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学校:尽力做好安全工作

  “中小学生特别是小学生活泼好动,学校不该限制他们这种天性,应该鼓励他们多学、多动,意外也许不能完全避免,但学校和家长应该正确引导,努力将这种可能性降到最低。”在市实验小学,校长潘文武向记者展示了该校的《安全工作制度》,学校对集会、做操、不可预见的灾害、防病、防疫等都做了细致、明确的规定。潘校长说,学校在搞活动时,活动方案和安全应急方案应该同时安排,除了安全工作的展开,学校还进行师德方面的教育,明确教师有保护学生的义务。

  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副校长赵忠义告诉记者,他们学校是寄宿制学校,更把学生的安全问题放在首位。学校对安全问题做到未雨绸缪,重在预防。如宿舍楼等地方安装防火门,在校园的设施、设备上按国家安全标准进行投放,定时对宿舍进行安检,并实行逐级汇报制,一旦发生特殊情况将及时有效地处理。

  赵校长说,普及安全知识形式多样,在学生升旗仪式和主题班会上,安全是经常的话题,他们还举行过安全知识讲座和消防演练。另外,将安全落实到细节,如做化学试验时,教导学生一定要按规程操作,做完试验要将试验用具按序摆放到指定位置等。

  出台《条例》起到积极作用

  各学校加大了安全工作力度,老师和家长的安全意识也在逐步提高。在此基础上,去年9月1日以后,我市各中小学校给学生按人头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学生一旦在校园内发生人身伤害,投保公司负责一定程度的理赔。

  潘校长说,以前,人们总爱误解为事故一出,责任必在校方。走在全国前列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出台对学校、家长和学生都是福音。赵校长说,《条例》在安全事故处理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马涛律师说,《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地方法规产生法律效力,建议学校和家长对其进行了解。

  《条例》不单是为了划分责任,最重要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安全问题的重视。希望学校和学生及家长进一步加强安全意识、做好安全工作,让孩子平安地度过校园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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