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20版:新闻时评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教会学生
理性消费
从“蛆虫柑橘”谈信息公开
新闻网广告
红包成“梯子”
为提前引入调解机制叫好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3上一篇  
2008 年 10 月 27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Opinion 今日视点
为提前引入调解机制叫好
刘先辉
  【新闻背景】今后,你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要到法院起诉,立案时法院就会建议你先到相关机构接受调解,而不是到了庭审时才问你是否愿意调解。对于那些较为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晰的民事案件,调解程序会大大提前。(本报24日3版报道)

  这对发生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个好消息。

  在当今社会,针对同一件事情,每个人都有表达自己思想的自由,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看法与见解,发生纠纷、矛盾很正常,也并不可怕,重要的是通过何种方式解决这些纠纷与矛盾,使我们这个社会更文明、更和谐。

  解决纠纷、矛盾的方式很多:道德、习惯、法律等。很多人认为法律是最佳解决手段,它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但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上的法律要受到社会物质生活的制约,再加上制定者主观认识的局限性,过分迷信法律,反而容易给社会成员造成不良的暗示,形成不好的信号。

  虽然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如果动辄就请求公权力保护公民的私权,尤其是民事领域,反而容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实,善良的风俗习惯,良好的伦理道德,都是社会生活的润滑剂,可以在民事纠纷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正如先贤孔子所云:“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意思是说,仅依靠行政手段与法律,教导出的人是免于犯法的无耻之徒;而通过道德教化、礼仪规范治理社会,能使人有羞耻是非观念,自觉地不去触犯法律。因此,在民事纠纷中提前引入调解机制,不仅是可行的,还是必要的。

  调解以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为前提,在德高望重之人的主持下,遵循共同的社会伦理道德,化解彼此之间的怨气,引导当事人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不仅解决了冲突,又节约了司法资源,何乐而不为呢?

3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