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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车肇事
交强险承保公司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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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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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车肇事
交强险承保公司担责
  洛阳高新区江某问:许某醉酒驾车(该车已投保交强险)将杨某撞伤,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和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损失。承保公司能以许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为由主张免责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刘建伟答:承保公司不能以许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为由主张免责。在现实生活中,承保公司常常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九条规定为由,拒绝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上述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可知,除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的情形),保险公司均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国家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主要目的就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和救济,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条款”第九条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因此无效。可见,除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以外,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

  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杨某故意造成的,因此交强险承保公司不能免责,应在责任范围内赔偿杨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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