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证监会近日正式发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规定》的出台为市场所期待的融资融券推出明确了程序,有助于券商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并举,表明管理层对券商创新业务的关注,有积极的信号意义。
此次发布的《规定》同9月初公布的草案相比,证券公司申请新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间隔由一年缩短为6个月,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渤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黄锋认为,从《规定》要求一次申请增加的业务不得超过2种,可以看出管理层有意通过数目的限制来防止券商盲目扩大业务,而忽略了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海通证券证券信托行业高级分析师谢盐表示,券商申请新业务时,应该评估已有业务的开展情况,一定的时间限制是需要的,但限制也不应太久。“拿融资融券业务的申请来说,证监会要分批审核,如果两个批次间隔的时间太长,先期审批的券商会获得有利的竞争地位,这样会产生行政审批人为导致竞争环境不公平的问题。折中考虑,时间间隔定为6个月。”谢盐说。
多位券商管理人士表示,《规定》有两层含义,首先,今年12月前不会接受融资融券试点申请;其次,《规定》意在打开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但需要准备哪些具体材料、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申请融资融券试点还应等待证监会另行通知。
黄锋表示,虽然《规定》出台后意味着融资融券试点的正式推出可能要在明年元旦前后,但《规定》还是具有较强积极意义的。近期市场关于融资融券是否推出存在疑虑,《规定》的出台正在持续传递管理层推进融资融券出台的决心。
对于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两项创新业务能否同时申请,证监会有关人士解释说,《规定》提到再次申请新业务时的上限是两项,“融资融券是可以的,但是股指期货要分自营还是经纪,如果是股指期货经纪业务的申请,那么只有期货公司可以,而股指期货的自营则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才能做”。
《规定》放宽了对券商经纪、投行及创新业务的审批。谢盐指出,券商现有的内部结构,往往按业务种类划分,便于管理,但不利于满足客户需求,造成业务部门利益分裂的问题,削弱了券商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今后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划分机构,打破部门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