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今日联合下发《关于洛阳市公务用车按车辆尾号行驶的通知》,并要求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通知》说,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市公务用车按车辆尾号行驶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明确公务用车的范围为:本市各级党政机关(包括省管垂直机构)及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车辆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的具体规定为:车辆车牌尾号分为五组,定期轮换停驶日。特殊要求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前公告。首次停驶车牌尾号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临时号牌)。
《通知》指出,以下公务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二)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三)车身喷涂统一标志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五)经市政府指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其他公务车辆。
《通知》强调,我市公安、纪检监察、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和新闻单位,将对公务用车按车辆尾号行驶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将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多次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实施责任追究。(师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