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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20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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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250万 抗震救灾有功被轻判
  向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行贿250万元,并通过签虚假合同的方式将行贿款付给晏大彬。晏大彬案发后,该行贿人自动投案,并在抗震救灾中成为抗震救灾英雄,近日,江北区法院认定其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宣告缓刑2年。

  沈国清是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2006年,巫山县新龙门大桥工程招标期间,沈国清向晏大彬表示希望能够承建该工程,并承诺只要能中标就给晏大彬250万元的感谢费。

  2007年春节前,该工程即将招标,晏大彬提前将该工程的标底告诉了沈国清。当年4月,沈国清所在的公司以6300万余元顺利中标,沈国清也成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

  为了兑现对晏大彬的承诺,沈国清等人决定采取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支付这笔感谢费。当年6月,在晏大彬的授意下,沈国清与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巫山项目部负责人彭某签订了虚假的船舶租赁合同和材料购销合同,这样,沈国清“名正言顺”地将250万元电汇到彭某公司的账户上,并由彭某将这笔钱取出,分3次交给晏大彬。

  晏大彬案发后,沈国清于今年4月16日向江北区检察院投案自首,4月30日经批准取保候审。汶川地震发生后,家住四川省成都市的沈国清积极参加了抗震救灾工作,表现极为突出,后被汶川县抗震救灾映秀前线指挥部评为抗震救灾英雄。

  江北区法院审理认为,沈国清为了给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送现金250万元,已构成单位行贿罪。考虑到他是主动投案,并在汶川大地震中积极抗震救灾,可视为有立功表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对沈国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上述判决。(据《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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