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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官场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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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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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官场腐败窝案一审宣判
原市委书记、市长、纪委书记因受贿分别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死刑
  据新华社长沙11月20日电(记者 谭剑) 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受贿案和郴州市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同时,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对郴州市原市长、案发时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党委书记的周政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分别为死缓、死刑、无期徒刑。李、曾、周三人曾经同时任职郴州,案发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大伦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大伦自1999年2月至2006年5月在担任郴州市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建筑工程、采矿、任职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陈立华等人共同收受22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404.3281万元。此外,李大伦的家庭财产和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1797.7393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曾锦春自1997年下半年至2006年9月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妻和子女(均另案处理)等人收受、索取他人贿赂195次,共计人民币3151.84万元。其中,曾锦春单独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639.4万元、美元4.25万元。此外,曾锦春的家庭尚有折合人民币共计952.72万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周政坤利用担任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市长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贿赂135.7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文收受干股分得红利598万元、感谢费76万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受贿370万元,伙同妻子刘阳春受贿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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