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为适应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变化,近期,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21日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进一步强化教育功能,突出操作性,明确和细化了处罚、调查取证、强制措施、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违法信息传递等执行规定。
体现教育比处罚先行执法理念
此次修改,强化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在总则中增加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将原来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一致,体现教育比处罚先行的执法理念。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
用固定式监控设备测速,应设警告标志
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
此次修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中涉及的设备要求、设置地点、证据要求、查询服务、记录消除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15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征求意见稿》指出,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或者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应当予以消除: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加处罚款的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缴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
为解决这一问题,此次修改,参照最新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拒绝酒精呼气测试者可抽血检验
此次修订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对于拒绝配合酒精呼气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
公安部征求意见网页为http://app.mps.gov.cn:8090/consult/index2.jsp?category=3,意见回收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