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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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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先于处罚
利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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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1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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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ive 平心而论
教育先于处罚
利于社会和谐
  【新闻背景】 日前,公安部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原来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改为“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本报22日2版报道)

  教育与处罚简单换位,不仅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一致,更强化了对交通违法者的宣传、教育,体现了教育优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是我国法律体系中处罚制度——包括行政处罚、刑罚的原则。作为行为规范,法律通过为人们设定义务的方式,来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为。它有别于道德等其他行为规范的重要属性之一,就在于其以惩罚性后果作为实施后盾。但是,处罚只是法律的自然属性,教育人们自觉守法才是目的。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少数执法者将执法行为简化成“执罚行为”,忽视了教育在执法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注意向违法者讲明违法细节、潜在危害性,一味强调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以罚代教”甚至出现了“罚态度款”。这些极易导致违法者产生抵触情绪,甚至拒绝、阻碍执法,既损害了为民执法者的形象,与立法原则、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也是背道而驰的。

  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教育先行,还可以为执法部门营造更加和谐的工作环境。对违法者正确、恰当地开展宣传教育,赢得理解,获得支持,化解对立情绪,使违法者心悦诚服,充分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自觉纠正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实现执法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石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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