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曦 孟国庆)市公用事业局和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出台的《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汽(电)车乘坐规则》引起市民强烈反响,许多市民和网友质疑其合法性。24日和25日,市有关领导连续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会议。市政府要求市公用事业局和市公安局撤销已经发布的文件,研究草拟新的规则,在征求社会意见并进行修订后,再适时发布。
“公交新规”引争议
市公用事业局和市公安局近日联合出台的《洛阳市城市公共交通汽(电)车乘坐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成人月票卡只限持卡人使用,不准代他人刷卡乘车,否则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没收月票卡,并按月票价的三倍要求其补票。对于代他人刷卡后收取乘车人车费的,除了没收月票卡,还需要按照月票价的五倍予以补票。学生卡、老年卡、老年优惠卡等同样仅限本人使用,主卡(带照片卡)与副卡同时使用时有效,严禁转借、冒用,否则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予以没收,并按相关规定要求其补票。
新《规则》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则》出台后,立即引起市民的争议。虽然市公交集团公司称新规旨在打击越来越多的“职业刷卡”现象,但新规中“禁止代他人刷卡”、“违规者没收月票卡并以数倍票价补票”的规定还是让不少市民无法认同。
有赞成者称“公交新规”对规范乘车秩序能起到一定作用;更多反对者则指责新规“不近人情”,疑其为“霸王条款”。
几天来,不少市民通过洛阳新闻网论坛、本报热线等表达自己对“公交新规”的看法和意见。同时,洛阳新闻网邀请了有关法律专家、市民一起对新规进行关注、探讨(http://www.lyd.com.cn/22f/20081124_bus/)。
新《规则》何以出炉
昨日,我们联系到市公用事业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当初颁布该新规的初衷是为规范乘车秩序,出台对“职业刷卡”等现象的惩戒依据,并对广大乘客的乘车行为进行引导、教育。让违规者以数倍于票价的金额补票的条款,依据的是我国建设部已有的相关规定。补票,是对违规者不道德行为的经济惩罚,也是对企业的一个经济补偿。该负责人介绍,目前市公用事业局已提请删除新规中“没收违规者月票卡”的规定,并将其他相关意见向上级反映。
市公交集团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关注较多的是如何应对“职业刷卡”问题。目前,市公交集团公司已得知各界关于“公交新规”的争议,他们正在关注此事发展,等待上级部门的通知。
新《规则》何以被责令撤销
这部公布仅仅4天、尚未正式实施的《规则》,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以致被责令撤销?市法制局法规科科长杨尚辉进行了解释。
他说,市民购买月票,实际上是与公交集团公司达成了购买服务的合同,双方在法律上是对等的民事关系。因此,在消费和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只能用民事规范来解决,而不能用行政规范来调整。
如果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损害了公共利益,根据损害程度的不同,应该承担责任的形式为民事、刑事或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行政处罚权只有行政法规有权规定,而享有行政处罚权的法定形式最低也是“政府令”这样的行政规章,而“公交新规”明显“不够格”。
杨尚辉说,行政规范性文件一旦公布,要使其“失效”,需要另行发布撤销公告来撤销已公布的文件。因此,市法制局25日上午已经通知市公用事业局,要求其尽快发文撤销《规则》公告。
两天来,对市政府“撤销公交新规”做法的及时和透明,许多关注此事的市民在表达着自己的意见。“‘赞’一个我们的政府!重民意,顾民利,行法制!”昨日,对市政府网络发言人就备受争议的“公交新规”发出的通报,我市网民用流行的网络语言纷纷表示称赞。
部门行政法规亟待约束
“公交新规”被撤销了。而类似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通过何种手续出台?据杨尚辉介绍,所谓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准立法行为。规范性文件虽然不是法律,但在现实执行中因有“政府规定”的名义具有极大约束力,几乎享有法律的权威和效力。
一般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由该部门具体业务科室起草以后,交由本部门法制或法规科室审核,然后由部门会议审议后即可发布;但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必须在15天内向本级政府写出备案报告(包括报告、文件全文以及说明),出台后本级政府法制局进行事后审查。
杨尚辉说,“公交新规”并未报市法制局备案。
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张水山说,《行政复议法》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但无论是公民事后复议还是法制局事后审查,都属“亡羊补牢”。与法律法规相比,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目前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各地规范性文件出台程序相对简单,几乎没有任何约束性规定。因此,规范性文件的出台首先需要一个前置的合法性审查程序;其次规范性文件需要一个公开的公布程序,同时还要保障公民提出申请审查规范性文件的权利;再次,规范性文件还需要规定一个“有效期”,为规范性文件设置一个“自动清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