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郝洋 通讯员 赵利波)
“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7天包退,15天包换……”商品“三包”规定自出台之日起,就为许多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可是,市民黄先生近日在安装调试“刚进家门”的空调发现质量问题时,要求对方更换空调却遭到了拒绝,对方的理由竟是“已经过了产品‘三包’期”,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家住西工区体育场附近的市民黄先生正在装修新房,今年“五一”假期在永乐家电中州店共花15655元购买了4台科龙空调,包括3台壁挂、1台柜式空调。“反正是新房,早晚都得买空调,当时选择这个时候主要是因为‘五一’期间促销力度大,比平时能省800元,而且还有不少礼品。”黄先生说。
不过,由于当时他的新房尚未装修好,还不能安装空调,于是双方约定,先交清货款并开具发票,将空调暂寄存在卖场的仓库里,待黄先生要求安装时再送货上门。
10月6日,黄先生新家装修完毕,商家售后服务人员登门为其安装空调时,却发现有两台壁挂式空调外部压缩机不能运转。经检查,原来是压缩机内有线头脱落了。维修后重新调试,黄先生发现,这两台空调的噪音明显比另外两台大,于是他要求商家更换新机。
不过,他的要求被商家拒绝了,对方表示:根据“三包”规定,“15天退换期限”是从开具发票之日计算的,黄先生是在“五一”期间开的发票,早已过了规定期限,所以空调只能维修不能更换。
黄先生不同意这个说法:“仅仅开具发票不提货、不使用,我怎么知道商品有没有质量问题呢?所以应该从安装使用之日起计算。”双方各执一词,黄先生只好于11月下旬向市工商局12315进行投诉。
“其实这类投诉反映了‘三包’规定中的空白。”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中心负责人表示,“三包”规定中确实有“从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但随着市场不断变化,家电、家具等许多大件商品由于安装送货等因素,其开发票时间与消费者实际使用时间有一定出入,而“三包”规定的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本案应该以黄先生的实际使用时间来计算“三包”期。经工商部门多次协调,商家最终为黄先生更换了两台新机。
该负责人说,消费者付款购买商品后,按理说该商品的所有权就归消费者了,但是由于要经过送货、安装等程序,用户往往不能立即使用所购商品,也就不能及时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因此,“三包”规定在这方面仍有待完善。
他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类似情况需要延期安装使用的,可先要求商家开收据但不必开具发票,等实际使用时再换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