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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她
就为她执起
保障之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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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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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今年的主题是: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而与女性利益密切相关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亟待宣传普及——
爱她
就为她执起
保障之盾
文/本报记者  郑凤玲  
  11月1日,《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开始施行。这部保障广大女性切身利益的法律,到底有哪些具体规定还不为我们所知呢?有关部门又是如何贯彻执行的呢?近日,记者进行了多方打探。 

  女童读书,需要更多人的关注

  今年9月,偃师一个名叫师丽娜的贫困家庭女孩如愿考上了大学。几年前,因为家庭成员非残即病,作为家里“唯一健康”的人,她面临着失学的境地。当时,本报报道她的遭遇后,她得到了社会好心人的资助。凭着这些资助,她以顽强的精神完成了学业。

  在洛阳,还有许多像师丽娜一样的女孩,她们因为种种原因面临失学,随时都可能离开课堂。新《实施办法》施行后,这些女童受教育的机会有了保障。

  《实施办法》规定:鼓励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采取减交、免交、缓交学费、杂费等措施,帮助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捐资助学,设立助学基金、奖学金,为贫困、残疾女学生就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市教育局基教科副科长王再冉在接受采访时说,市教育局对贫困女学生就学问题一向很重视。今后,教育系统将继续鼓励并支持学校采取减、免、缓交学费等形式,帮助更多女学生就学。他也希望,有更多富有爱心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加入到捐资助学的队伍中来。

  《实施办法》规定:学校应当进行男女平等和女性自我保护等方面的常识教育。有女学生住宿的学校应当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设施和安全保卫措施。

  女孩子在成长过程中需要社会更多的关爱,要给她们提供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洛阳理工学院附中高一(1)班班主任祁红领说,她们班有很多女生住校。学校经常教育女孩子要学会自我保护,并加强了学校保卫措施。她说,很高兴看到女生安全问题得到了法律保障。

  男女就业平等,期待早日实现

  《实施办法》规定:国家机关招考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招聘录用人员时,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妇女,不得提高或者变相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虽然国家法律明文规定,企业在用工时不得歧视女性,要保障女性公平就业。可从高校毕业的女学生、在社会上打拼的打工女,在招工时总会遇到冷遇和推拒。市妇联曾经受理这样一个投诉,一名女青年顺利通过我市某国有事业单位的招工考试,可是在体检时被查出早孕,这家单位就以这名女青年怀孕为理由,不再录用她。这个女青年到市妇联投诉这家单位。经市妇联协调,这名女青年才如愿以偿得到了职位。

  在此提醒遇到“不公”招工待遇的女性,今后遇到这种情况,要勇敢地用法律武器给自己讨个公道。也许,一个人的声音还不够响亮,不足以打破某些单位不公正的用人规则,但日渐规范的法律和呐喊汇聚的力量,会让女同胞们在就业问题上的阻碍越来越少。

  女性生育,理应受到保护

  《实施办法》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少劳动定额和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障国家规定的哺乳和休息时间。

  据市妇联权益部副部长李利介绍,1994年施行的河南省《实施办法》中,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只有“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按照有关规定受特殊保护”一句话,对劳动强度、休息和哺乳时间等没有具体规定。

  在市直某单位工作的叶女士回忆起当年休产假时说,20年前,谁要刚生完孩子,单位会明确告诉她可以早下班半个小时,或者中间有半个小时的哺乳时间,可后来这条规定在很多单位不再被提及,弄得处在哺乳期的妈妈们很为难。新《实施办法》能把这一条明确地提出来,让人心中很温暖。

  女性生育理应受到保护,可不谐音依然存在。市妇联提供了这样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职员田某,怀孕两个月后被领导找去谈话,暗示她自动辞职。田某请求领导允许她在单位再干几个月,并保证不会因为怀孕而耽误工作。之后,她更加勤奋工作,甚至采取了在单位里“少吃东西少喝水”的办法,来减轻妊娠反应。可是不久领导还是明确提出让她走人。无奈之下,她到洛龙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投诉该单位。

  今后,碰到诸如此类情况,姐妹们大可不必委屈自己,因为《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辞退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姐妹们再遇到这种情况,不妨理直气壮地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

  对性骚扰勇敢地说“不”

  《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片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周围人讲述不堪入耳的荤段子,在公交车等公共场合碰到咸猪手……遇到这样的性骚扰,女性不要再忍气吞声,一定要勇敢地反击,何况还有法律给我们做后盾呢!

  性骚扰问题究其根源是由于女性整体上的弱势地位产生的,其本质是一种性别歧视。所以,新《实施办法》增加了此条规定:“禁止通过亵渎女性身体和性别特征作商品推销广告和消费引导”。像“泡了吗”、“漂了吗”这类明显带有性别歧视的广告词,再不会污染人的视听;而把女性乳房作为鼠标、枕头等商品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严厉查处。

  《实施办法》规定:父母、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对女性儿童少年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对女性儿童少年的监护职责。这既是监护人和监管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预防此类犯罪发生的重要措施。

  据西工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谢晓阳介绍:女性儿童少年受到性侵害的趋势越来越严重,他们在实际工作中曾经处理过11岁女学生被胁迫卖淫的案件。看到这些如花的女童遭受蹂躏,真的很让人痛心。

  此外,新《实施办法》中对利用互联网进行淫秽表演、胁迫女性街头乞讨等的禁止性规定,也是对日益猖獗的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活动的重拳出击。    

  女性遭遇家庭暴力有了避风港

  《实施条例》规定:县、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或者指定妇女庇护场所,并扶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建立妇女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归家的受害妇女提供庇护和临时救助。

  “他爱喝酒,喝醉了就回家闹,劈头盖脸地打我。邻居劝也没用,报警也没用,派出所民警来了也当是家庭纠纷,说说就算了。他打我的时候,我也想躲啊,可我没地方可躲,也没地方可去,我还怎么活啊!”近日,被丈夫拳脚相加的王女士跑到市妇联哭诉。“清官难断家务事”,没人愿意管夫妻打架;“毁容”受伤了,不好意思去熟人家里,也没有其他地方好躲。这些也是大多数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的苦处。

  市民政局救助管理站站长任志军说:他们非常愿意接收遭受家庭暴力、无家可归的女性,如果有人求助,可以拨打电话62267164。但是,救助的原则是自愿求助、无偿救助。如果女方不主动要求,他们也没有权力把无家可归的女性强行带走。

  任志军还介绍,明年我市将在每县投资150万元,建设一个福利救助中心。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和老年人等流浪人群给予住宿及饮食上的保障。

  女性参政,地位越来越高

  《实施办法》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应当占30%以上,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应当占33%以上。

  据市妇联组织部的杜学军介绍,原《实施办法》对妇女在人大代表候选人中的比例规定为:省、省辖市不低于25%,县乡不低于28%。《洛阳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中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中,妇女比例不低于28%。

  杜学军说,按《实施办法》规定,我市妇女的参政地位将再次提高,妇女代表们的话也将更有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