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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8版:洛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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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怪试衣镜竟让人“瘦身”
文文需再次手术
本想偷梁换柱
不料弄巧成拙
离婚前房产送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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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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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房产送人无效
  事件缘由 涧西区的吴女士与丈夫决定离婚,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前几天,丈夫未经吴女士同意,将以自己名义办理产权证、属于二人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赠送给了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吴女士想知道她该怎么办?

  记者跑腿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侯丽娜认为,虽然该房产的产权登记在男方名下,但因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双方出资共同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应认定为无效。而吴女士的丈夫将与吴女士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并未经过吴女士的同意,其擅自处分房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吴女士的权益,其赠予行为应为无效。

  因此,吴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男方与第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从而使房屋恢复到先前的共有状态,吴女士在离婚时可以分得相应的房产。

  (记者 戚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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