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签订了5万元的购房订金合同,由于在补充条款上的细微区别,不同的购房者与售楼方发生争执时得到了不同的处理结果。
10月初,瀍河回族区的皮女士看中了一套预售的商品房。由于该楼盘尚未完全竣工,售楼方无法出具正式的购房合同,只能与有意向的购房者签一份订金合同,等相关手续办好后再换成正式购房合同。10月7日,皮女士签了订金合同并交了5万元订金。不过她多了个心眼儿,要求售楼方将换签正式合同的最后期限以附加条款的形式补充写进了订金合同,如果售楼方无法在11月15日的规定期限内履约,她将收回全部订金。
转眼一个多月过去了,售楼方称手续仍未办妥,要皮女士继续等待。屡次协商未果,皮女士向工商部门求助。
根据皮女士出具的订金协议书,工商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解。几天前,皮女士拿回了自己的5万元订金。而另外几名购房者由于没在订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履约期限,与售楼方交涉维权就困难了许多。
(记者 孟山 通讯员 彭丽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