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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改革开放30年 大型系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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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商标案:叫响洛阳本土品牌
1996年:模范人物多 牡丹盛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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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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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30年·30个洛阳第一”备选24
“银河”商标案:叫响洛阳本土品牌
本报记者 李喆 文/图
  提起当年,李安民仍心情激动。
  核心提示

  商标是个人或企业所生产、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显著标志,是企业综合信息传递的媒介。企业强大的整体实力、完善的管理机制、优质的产品和服务都被涵盖于标志中,通过不断刺激和反复刻画,深深地留在受众心中。

  注册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企业的代号和标志。在20年前我市出现的第一起商标案中,原告洛阳棉纺织厂利用法律武器,不但捍卫了自己的商标权,还借着胜诉的东风实现名利双收,叫响了洛阳本土品牌。   

  1982年6月1日,25岁的李安民成了市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

  李安民自小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作为改革开放后洛阳出现的第一批律师,1984年,身为河南省洛阳棉纺织厂职工的他出任该厂法律顾问,被调到原料成品处工作。谁也没想到,这次看似平常的调动,却为日后一场轰动国家棉纺织行业的大案埋下了伏笔。

  “‘银河’不是咱厂的商标吗?”

  1986年10月,李安民跟随厂领导参加广州秋交会。在一个摊位前,他久久没有挪步。

  这个摊位的租用者,是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纺上海分公司”)。这里对“银河”涤棉纱的商品介绍,让李安民疑窦顿起。

  “虽然图案不一样,可这‘银河’不是咱厂的商标吗?”回洛后,李安民调出资料,发现早在1981年2月28日,洛阳棉纺织厂就为第46类商品(棉纱、棉线)注册了“银河”商标。

  1986年年底,国家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向全国发出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各地区纺织品生产企业不再统一使用总公司的“兰凤”商标,改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李安民下定决心,一定要弄清“银河”商标的问题。

  1987年3月,李安民又出现在广州春交会上。他确认洛阳棉纺织厂是“银河”这一棉纺织产品商标的唯一合法主人,这次赴穗,他就是要看上海方面是否仍在侵权。

  果不其然。一块大型广告牌上的“银河”棉涤纶广告十分醒目,李安民立即用相机拍了下来,并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通过广交会主办方取得了上海方面所签订广告合同的复印件。

  “我们还没要饭,凭什么要卖自己的牌子?”

  李安民将搜集到的情况向厂里进行了汇报。1987年5月13日,时任洛阳棉纺织厂厂长的胡德成委托4位法律顾问——市第一律师事务所主任贾玉太及李安民、王永才、常自立,向上海方面发出了一份律师函。

  “律师函里提出三点要求:第一,希望上海方面来洛商谈解决商标问题;第二,如不来人,我们将考虑到上海法院进行起诉;第三,停止继续使用‘银河’商标,并赔偿损失。”李安民说,律师函发出后,上海方面很快有了回音。不过,对方只是含糊地表示使用“银河”商标不是有意侵权,“今年下半年国家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有关领导到洛阳视察时,我们当面商讨相关事宜”。

  对方这么做,目的只有一个:通过上层迫使洛阳棉纺织厂妥协。到洛后,他们口气强硬地提出,洛阳方面可以从他们已注册的商标中挑一个和“银河”换,或者把“银河”这个牌子卖给他们。洛阳方面时任原料成品处处长的梁学义只是冷冷地回敬了一句:“我们还没要饭,凭什么要卖自己的牌子?”

  这次“商讨”不欢而散,让李安民意识到必须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随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他和副厂长牛天堂等人一道,在30多个城市近百家棉纺织企业奔波,搜集“银河”商标被使用的证据。

  “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1988年3月20日,上海《文汇报》头版刊登了一则“严正声明”:“银河”系我厂专用。落款为河南省洛阳棉纺织厂4位法律顾问的名字。两天之前,《经济日报》头版左下角也出现了一则类似的声明。

  据李安民等人了解,当时很多“银河”棉纺织品生产企业都是在中纺上海分公司的“授权”下使用的,打官司,矛头对准上海方面即可。

  但是,很多人担心官司打不赢:人家可是沿海地区的大企业,再说,以前从没听说过为商标打官司的呀。不过李安民没考虑那么多:“国家提出要依法治国,我们就要相信国家、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

  洛阳棉纺织厂决定先来个敲山震虎,于是,两条声明先后见报。不料几天后,《文汇报》在同样位置刊登了一条广告——中纺公司上海分公司特地对旗下的“品牌”进行了说明,“银河”依旧位列其中!打官司已经势在必行。

  对于异地起诉,大家心里还是有些忐忑,决定请上海律师界的知名人士李国机出庭。1988年3月14日,洛阳棉纺织厂以商标侵权为由,委托李安民、王永才两位律师,将中纺上海分公司告上法庭。

  “收到对方的民事答辩状时,我觉得胜诉基本没问题了。”李安民翻出这份已经发黄的材料,笑着说:“他们一直在‘内销’、‘外销’和‘经济赔偿’的问题上做文章,处处回避‘侵权’这一事实,并称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星河牌涤棉纱已获批准,以后将不再使用银河商标。如果不是理亏,他们为什么不继续使用呢?”

  “洛阳棉纺织厂也是国有企业,我们也代表国家!”

  1988年7月29日上午,庭审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始了。

  一开始,对方就盛气凌人地在辩护词中提出,“银河”商标在他们旗下已成为国际知名品牌,为国家创收了大量外汇,暗示如果商标易手,可能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言语中流露出对洛阳棉纺织厂的轻视。

  李安民使出了第一个杀手锏:“今天,我想告诉大家一个事实,洛阳棉纺织厂也是国有企业,我们也代表国家!作为全国四大棉纺织工业基地,我们的产品同样是质量一流的。所以,我认为,对方侵犯我厂的商标权,不仅对我厂,也对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

  接着,他拿出第二个法宝——物证:各地搜集来的商标物件,盛装成品纱的纸箱,广交会上的照片,部分企业的留言……“当我拿出从国家外经贸部和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抄来的内部行规条款时,他们一下子全慌了。”李安民说,“可能他们没想到,这些在外面根本查不到的东西,我们都能找出来。”

  “我认为对方确实存在商标侵权行为。”李国机律师结论式的发言给了对方最后一击。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和解。1988年9月9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有三:第一,中纺上海分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第二,上海方面赔偿人民币5万元;第三,上海方面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几天后,《法制日报》、《经济日报》、《文汇报》等都刊登了相关声明,我市第一起商标案以洛阳棉纺织厂的实际获胜而告终。

  在成功捍卫自己的商标权后,洛阳棉纺织厂借助“银河”商标在国际上的良好影响力,在随后的几年内赢来了大量国内外订单,一举打响了自己的品牌。目前,“银河”依然为白马集团(前身为洛阳棉纺织厂)拥有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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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河’商标案时,中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仅10余部。除《商标法》外,都是以内部条文形式出现的。”李安民说,“如今我国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已超过了300部,《商标法》也经过了两次较大的修正。”

  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鼓励创新、发展自主品牌、提高企业竞争力所必需的,是我国自身发展经济的需要。据统计,目前我市的商标注册总量达数千件,其中全国驰名商标有东方红(柴油机、拖拉机)、大阳(摩托车)、洛玻(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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