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邓德洪 见习记者 王晓丹
一群互不相识的热血网友,本着“天下无贼”的愿望,组建了“洛阳反扒联盟”,并在现实生活中积极展开行动,每年抓贼上百名。
然而,和中国众多的民间反扒志愿者一样,从他们成立联盟之日起,各种争议始终相伴。就在上周末,他们遭遇了成立以来最大的一次尴尬:两名反扒队员抓贼抓错了人,对方不依不饶索赔2800元,最终他们只得赔钱了事。对这次尴尬的争论,至今还甚嚣尘上。
抓贼抓错人后遭索赔
从12月7日起,一个名为《洛阳反扒联盟受挫及思考》的帖子,相继出现在洛阳新闻网“洛阳社区”等多个本地网络论坛,发帖人“绿竹留香”在文中道出了一桩“家丑”,以期“能让自己引以为戒,引起更多的人关注和思考”。
“12月6日是周六,按平时的习惯,洛阳反扒联盟的队员上街抓贼。问题出来了:错抓了A君。两个队员和A君都到了派出所,可民警也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让双方协商。抓错了人,当然是严重的错误,两个队员道歉并表示愿意赔偿1000元,而A君则要求赔偿5000元,并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反扒联盟的行动向来是自愿且完全自费的,一年抓上百个小偷,没拿过任何经费和奖金,而出了事赔偿,也要自己出钱。好说歹说,A君依然不让步。双方按照尽快平息的原则,最终以2800元达成协议。A君拿钱走人……”
“毕竟错在反扒队员身上,我不敢有什么奢望,不过还是幻想那种镜头:回到给钱的片刻,A君接过钱后,又递了回来,紧紧握住队员的手说:我的目的已经达到了,就是给你们一个教训,让你们以后小心。钱我就不要了,感谢你们一向的无私奉献,这次也算是我奉献一次吧!如果是那样,该是多么让人感动和鼓舞呀……”
“绿竹留香”还在文中不无担忧地说:“其实,5000元也好,2800元也罢,对A君来说,就是争取尽量多的钱,而对反扒联盟来说,无论多少钱,这次可能是一个坎儿。以联盟这样一个正式注册的公益组织的名义去行动时,是没有任何名和利的,但只要在坚持做事,这样那样的问题就会出乎意料地发生……”
一次尴尬引发大讨论
见到帖子后,记者迅速与发帖人——“洛阳反扒联盟”负责人“绿竹留香”取得了联系,对方表示那两名抓错人的反扒队员不愿接受媒体采访。但与此同时,他们所遭遇的这次尴尬,在网络上引发了一场大讨论。
支持反扒志愿者的网民大多基于对小偷的痛恨、对反扒公益事业的理解而表态。
“不站起来,才不会倒下;不去做,才不会出事;只要在坚持做事,就有出问题的可能,这就是见义勇为者越来越少的症结所在!”
“警察也有抓错人的时候,毕竟反扒队员做的是一件有意义的事,办错事了,道歉是有必要的,但是用‘经济手段’解决问题似乎不妥。这样一来,就为以后的类似现象树立了‘榜样’。有关部门应该拿出相应办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
“国家机关执法者是有身份的,他们做错了事有国家赔偿为后盾。公益组织没有任何报酬,人们应该为他们的无私奉献叫好。他们没有活动经费,他们的一时错误,应该得到原谅,即使要赔偿,也应该由见义勇为基金来解决。”
“支持洛阳反扒联盟的公益行动……好人也有犯错误的时候,好人已经认错了,为什么就抓住不放呢?”
…… ……
持有不同意见者的声音虽然相对较弱,但同样显得有理性。
“抓错贼,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尴尬。于志愿者而言,失手是尴尬;于被误抓者来说,被辱亦是尴尬。A君被误认为贼,要求得到赔偿的心情可以理解。”
“钦佩反扒义士的壮举,出现这种错抓的情况,肯定是偶然失手,谁能保证不出错?可是话又说回来,一个好人在大庭广众之下被当成贼扭送到派出所,该是多么大的耻辱和冤屈,说不定他那张脸会被人当作‘贼脸’记一辈子,他该怎样洗清这不白之冤呢?”
…… ……
在一片争论声中,也有反扒队员跟帖表示,“希望我们的队员不要气馁,希望更多的人加入反扒志愿者大队”,因为“我们不怕出问题,怕的是如何面对问题”。“绿竹留香”则称,我市有关部门已经表态,将尽快研究为反扒联盟建立奖励机制,“但愿经历挫折后,反扒志愿者们会走得更好更远”。
对“公益反扒”的疑虑再次浮出水面
据了解,组建于数年前的“洛阳反扒联盟”,直到今年上半年才在团市委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注册成功,组织称为“洛阳反扒志愿者大队”,是河南省第一家注册成功的民间反扒公益组织。
这次尴尬事件发生后,曾经对于民间反扒的种种疑虑也再次浮出水面。
比如:抓贼是一种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的公权,任何人都无权代替公安机关执法,那么,市民积极主动上街抓贼符合法治精神吗?反扒联盟是一种民间公益组织,反扒队员抓贼是一种市民自发行为,如果他们在抓贼过程中发生意外,难以申请国家救助,这种“正义”的风险该由谁来承担?民间反扒还存在一种滥用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潜在危险,一旦出现过激的场面,将很难保证不侵犯小偷的人身权,包括辱骂、殴打、搜身,而普通公民不具有上述权力,如果致伤小偷,谁来负责……
凡此种种,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的赵保国律师从法律角度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其一,“民间反扒”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社会的弘扬。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正在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被及时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私力救济”权。
其二,对反扒队员在抓贼过程中自身受到的伤害,应当依法建立救助机制,在实际操作中可采用“见义勇为基金”救助或商业保险救助。
其三,反扒队员应当学好相关法律知识,加强反扒队伍的业务培训,练好反扒的基本功,在抓贼过程中注意方式,把握火候,尽可能避免差错而致对方名誉和身体受损。须知:即便没有抓错人,而是抓到了真正的贼,但是如果在抓贼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对方人身伤残,对方同样有权利提出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