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京12月18日电(记者 王骏勇)储户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犯罪分子用MP4等工具窃取银行卡卡号、密码,随后又复制假卡从其账户上盗走存款,银行该不该承担责任?日前,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未尽保护储户存款安全义务为由,一审判令南京某银行全部赔付储户损失46万元。
去年12月,储户王某到南京某银行取款,发现原本有46万多元的账户上只剩下数百元,随即报警。今年1月,案件告破。警方查明,犯罪分子系在南京某银行热河南路一取款机附近安装读卡器、带摄像头的MP4等设备,窃取了王某的卡号和密码,并复制了2张银行卡,分别在北京和南昌等地取款、消费。
案件虽破了,犯罪分子也被判刑,但王某的损失却无法挽回。今年9月,王某将涉案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银行办理了无存折借记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储蓄合同的性质,银行负有保证储户借记卡内存款安全的义务。王某存款被犯罪分子通过技术手段盗取,充分说明被告的自助银行从技术上尚无法充分保护储户的存款安全,应对被盗款项承担给付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