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 张景勇)记者25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交通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2008年上半年,在纠正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中,采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查处的交通违法数量占总量的30%。为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解决一些突出问题,《程序规定》重点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环节做了明确规定。
——在设备要求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在设置地点上,规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设置要求上,规定使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测速的路段,应当设置测速警告标志。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还应当使用制式警车。
——在证据要求上,规定作为处理依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应当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以及违法时间、地点、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