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侵权行为法草案规定,因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难以取得患者或其亲属同意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本报12月23日13版报道)
这将意味着在特殊情况下,抢救危急患者可不经家属签字。此举立即引起医务界和有关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正在审议的条款与当前正在执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没有家属或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不能进行手术。如果新规得以通过,就必须明确:或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或新规只适用于“无主病人”。
可以看出,现行法规具有一些片面性,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特殊个案,使得临床医生不知所措。2007年11月21日发生在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的“丈夫拒绝签字,妻子难产身亡”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甚至在请示了上级主管部门后,医生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而不敢“违法”地实施最为有效的剖腹产手术。
临床医生在日常工作中,随时都可能遇到难以预料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医生本人或其所在的医疗集体根据具体情况和医疗规范当机立断。此时,生与死的概念就在以分秒计算的瞬间。此时,再去“依法”征得病人亲属的同意和签字,势必会事与愿违。因此,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审议的新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当然,在新规的制定和实施中,还应该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必要的司法解释,使其在执行中能有据可循。
医疗立法涉及千家万户,与生命息息相关,有关部门一定要在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下,慎之又慎,使其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地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