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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退休人员
取暖补贴:由30元提高到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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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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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企业退休人员
取暖补贴:由30元提高到480元
在采暖期内按月随养老金发放
  本报讯 (记者 陈小伟) 我市从2008年11月起大幅提高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补贴标准由以前的每人每年30元提高到480元,在采暖期内按月随养老金一起发放。这是记者昨日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得的好消息。

  具体调整办法为:企业退休人员采暖期(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采暖补贴随养老金按月发放,标准为:11月、3月每人每月60元;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120元。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根据河南省纪委等8部门豫财办预[2008]140号文件精神,我省已经比照国家机关为企业离休干部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发放了生活补贴。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及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不参与此次调整。

  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市社会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说,2008年11月、12月的取暖补贴,将随2009年1月的养老金一起补发,同时,11月已经打入个人养老金帐户的30元取暖费将自动扣除。

  温馨提示:取暖补贴不作为计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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