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级市的区委书记,动用检察、纪委、公安等机关干部,罗织罪名,陷害报复举报人,导致举报人在狱中非正常死亡。此人叫张治安,原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区委书记。张治安为何能一手遮天,把司法等部门作为逞一己之私的工具?司法部门为何迎合“一把手”旨意执法犯法?案件的背后,每一个问号都令人深思。
区委书记“举报”举报人
早在2007年年初,媒体报道颍泉区耗巨资修建豪华办公楼,因外形颇似欧美建筑风格,被称为“白宫”,而张治安被称为“白宫书记”。李国福在张治安手下工作多年,后二人关系恶化。李国福掌握着张治安违法乱纪的第一手材料,并多次进京举报张治安。
2007年8月中旬,张治安收到他人擅自截留并转交给他的一封举报其经济问题的举报信,认为系原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管理委员会经济贸易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李国福所为,由此产生报复的意图。张治安要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成严厉查处李国福的经济问题。
张治安为达到陷害报复举报人的目的,收集相关材料,拟定《特大举报!!!》的标题,编造李国福有重大经济问题和雇凶杀人的举报材料,分别寄送有关部门负责人。随后,张治安要求公安局调查《特大举报!!!》中的李国福雇凶杀人情况,纪委调查李国福有无受贿问题,区人事局调查李国福子女参加工作手续是否存在造假问题。
2007年8月24日,经汪成授意,颍泉区检察院反贪局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在检委会上建议对李国福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进行立案。汪成表示同意立案,并向与会人员说区委领导很重视。与会人员一致同意立案,并决定对李国福刑拘、搜查。
8月26日中午,检察院抓获李国福,搜查出举报张治安的材料。当晚,汪成把举报材料交给张治安,遂确认此前的举报信系李国福所为。张治安召集汪成、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局长万传红、区纪委书记赵学民,布置分工调查李国福及其家人的问题。
为进一步实现张治安陷害李国福的目的,汪成对审查逮捕的承办人明示李国福案系张治安交办。承办人明知不符合逮捕条件,仍违心向检委会汇报建议逮捕的审查意见,导致李国福于9月7日被错误决定逮捕。
举报人双目失明死于狱中
李国福被逮捕后关押在阜阳市看守所。由于李国福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严重疾病,不符合关押条件,看守所遂提出变更强制措施。但是,汪成拒绝了看守所的提议。
汪成听从张治安安排提审李国福,审问出了举报信的来源,威胁随时可以处理清退李国福子女的工作,向李国福施加压力,要求其不得再说有关张治安的问题。汪成许诺,只要配合就会得到从轻处理,否则就要处理其亲属。无奈之下李国福向张治安写了“悔过书”,请求得到原谅,并请求放过其家人。
李国福案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汪成又向公诉部门施压,公诉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在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应退回补充侦查的情况下,未认真审查即仓促结案。2008年2月底,汪成在讨论是否对李国福提起公诉的检委会上,面对不同意见,谎称部分贪污事实经请示已得到市检察院认可。3月4日,区检察院对李国福以贪污、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印章罪提起公诉。张治安多次向颍泉区法院院长了解案情,并授意重判李国福。
李国福于同年3月13日在监狱自杀死亡。据李家人透露,李死亡前双眼皆瞎。
李国福的死亡,引发公众强烈关注和质疑。4月底,中共安徽省委、省检察院派员调查此事。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14日指定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
7月15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此后,检察机关决定对张治安、汪成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该案已经于日前侦查终结,反渎职侵权部门以涉嫌报复陷害罪将该案移送公诉部门审查起诉。
疑问与思考
记者在李国福举报张治安的材料中看到,张治安除了被举报修建豪华办公楼外,还被举报有违规占用耕地、行贿、受贿、索贿等问题。
李国福之子李登辉说:“我父亲就是因为举报张治安才被陷害。为什么张治安经济问题连一句都没有提?如果这些问题不查清,我父亲在九泉之下难以瞑目!另外,颍泉区检察院反贪局、区公安分局、区纪委等机关的干部也参与了陷害举报人事件,即使不是主犯,也涉嫌渎职犯罪,为何这些人没有被追责起诉?”
张治安案即将开庭审理的消息见诸报端后,备受社会关注。与此同时,许多网民也提出了种种疑问:
张治安当年占用耕地建豪华办公楼的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是否民主?如果不科学不民主,为什么能够通过并付诸实施?
是谁截留了李国福的举报信并交给了张治安?
司法机关对张治安的起诉为何只有报复陷害一项罪名?
张治安在报复李国福的过程中为何能指挥检察、公安、纪检等机关?是缺乏监督还是权力过于集中?
“张治安案是‘一把手’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极端典型。”安徽大学法学教授杨成炬分析,监督县(区)“一把手”的难题,在于上级监督远,下级监督难,同级监督基本不可能实现。
“对于泄露举报人信息者如何处罚定罪、判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安徽大学法学副教授郭志远说,尽管宪法有保护举报人的一些原则性规定,纪检等机关有一些内部制度规定,但明显不适应反腐形势需要。因此举报人保护立法亟待推进。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程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