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小伟 通讯员
聂天宇)记者昨日获悉,为了加大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遵照国务院办公厅131号文件——《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中国工商银行洛阳分行联合推出《关于促进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称《意见》)。《意见》规定:职工利用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以前的20%降到10%,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限制。
60亿元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
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王建敏介绍,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应对金融危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工行洛阳分行将用两三年的时间,原则上提供不少于60亿元的贷款规模,用于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个人购房贷款,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住房改造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个人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可享诸多优惠
《意见》规定: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20%降到10%;开发经济适用房的企业免交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购房贷款全额转入开发商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原则上减半;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予限制;购房资格经过公示合格后,可凭首付款发票支取公积金账户余额资金。
诸多优惠政策支持房地产企业开发经济适用房
申请项目贷款的条件:开发企业资产规模原则上在5000万元以上,开发业绩良好;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项目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单体规划通过审查,即可办理项目贷款申报手续。
优惠政策: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50%;贷款期限1年~3年,并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利率优于同期其他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利率。
每年至少安排1000万元建设或购买廉租住房
记者采访时获悉,我市将力争成为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贷款的试点城市,将部分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自2009年起,按政策规定,在三四年内,我市每年将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不少于1000万元的廉租住房建设收购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过程中,按比例配建的廉租住房的建设或收购,加大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