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孟山 实习生 谢磊)
备受市民关注的“公交新规”自在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响应。昨日,“公交新规”涉及的相关机构和群众代表齐聚一堂,以听证会的形式对“公交新规”的具体条款展开讨论。
自2008年12月29日“公交新规”在政府网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广大市民反映比较强烈,共有56位热心市民通过不同形式提出了80条建议,市公用事业局综合各界意见推出了《洛阳市公共交通汽(电)车乘坐规则》修改稿。昨日下午,市民代表、市公交集团公司负责人以及来自市法制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的相关人员及其他法律界人士共同出席了听证会。
拟实施的“公交新规”中,群众争议较大的有以下几点。
针对规定第六条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代他人刷卡后收取乘车人车费的按所持月票卡销售价格的五倍补票”和“伪造、冒用、涂改或者转借他人仅限本人(带照片)使用乘车凭证的,不投币、不刷卡乘车的,使用假币、游戏币、余额不足或未充值的IC卡乘车的按该线路票价的五倍补票”的两项规定,几位法律界人士认为,该项惩罚措施缺乏法律依据。
针对“赤膊着、醉酒者、无人监护者或虽有监护人但仍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精神病患者、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以及无人监护难以自理的老人和病人,禁止乘车”的规定,民意代表认为,此项规定过于强硬,缺少人性化,另外缺少界定的尺度,可实施性差。
针对规定中的第十二条有关“对公交公司的司乘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工作职责的行为,乘客有权检举和投诉”的规定,民意代表认为该条款虽明确了市民的权利以及投诉的主体,但是规定较为含糊,缺少详细的实施细则,无法有效地对司乘人员进行投诉和监督。
就以上焦点问题,市法制局将会同市公用事业局和市公安局做出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