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长期处于政教合一、僧侣和贵族专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其黑暗、残酷比中世纪欧洲的农奴制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有关史料表明,旧西藏占人口不到5%的官家、贵族和寺院上层僧侣等农奴主,占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和绝大部分牲畜。农奴超过旧西藏人口的90%。农奴主占有农奴的人身,把农奴当作自己的私有财产随意支配,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1950年,西藏有100万人口,其中没有住房的就达90万人。
农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贷对农奴进行残酷的剥削,仅当时西藏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种类就有200多种。农奴为农奴主支的差,占农奴户劳动量50%以上,高者可达70%到80%。
农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劳动,却连温饱也得不到保障,经常要靠借高利贷勉强糊口,高利贷年利率高达20%到30%,且利滚利,使借贷者背上永远还不完的“子孙债”和以借贷人与担保人全部破产而告终的“连保债”。
西藏地方统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维护农奴主的利益。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农奴主运用成文法或习惯法,设立监狱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监狱,大寺庙也设法庭、监狱,领主还可在自己的庄园私设监狱。刑罚极为野蛮残酷,如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抽筋、投水等。
1959年,西藏进行了民主改革,百万农奴从此获得了人身自由的权利。 (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