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岁的王某注册了一家体育用品公司,他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名为“战神悟空”的网店,还租赁了一套房子作为实体店,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尤尼克斯”注册商标的商品。从2007年8月至去年5月,王某陆续雇用肖某、王某、程某3名无业青年在其租赁的房屋内网络销售这些假名牌,销售商品标值共计7万余元。 警方在抓获4人时,还起获了尚未售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8000余件,标值104万余元。事后,4人退出部分销售所得。
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是4人认罪态度较好,而且部分犯罪行为未遂,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万元;肖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另外两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