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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洛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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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一族成了“年清一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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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7天,试用期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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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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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7天,试用期2天?
  本报讯 (记者 赵玉杰) 每逢节假日到来,临时促销员就成了商家的“抢手货”,可当假日结束,一些劳动纠纷也随之而来。劳动部门提醒短期打工者,千万别让自己的权利受损。

  洛阳师范学院大三学生小张家住山东聊城,学校刚一放假,他就在招聘市场找了一个为某电器做临时促销员的工作,从1月24日至1月30日共7天,当时老板口头承诺每天报酬60元。然而,1月31日当他去领工资时,老板竟说前两天的促销算试用,其余几天,按每天40元的报酬给他结了账。

  昨日,记者与他一起来到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该中心就业指导科负责人宋慧芳表示,《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最终,在劳动部门的帮助下,小张讨回了剩余工资。宋慧芳提醒,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也就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所以大学生寒假打工应谨慎,如果自行在社会上打工,应尽量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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