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区王先生问:我被张某驾车撞伤(张某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以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属于交强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我只伤未残为由,不同意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交通费等损失。这种说法正确吗?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方良志、谢亮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条中的“伤残”,包括伤和残两种情形:伤,指一般的伤,经伤残评定达不到伤残等级的伤;残,指经伤残评定达到十级以上的伤残。
中国保监会曾在其网站上对此作出了明确答复:死亡伤残责任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也就是说,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
综上可知,该条款“伤残”中的“伤”和“残”是并列关系,受害人只伤未残的,保险公司仍应承担赔偿受害人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本案中,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其应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范围内赔偿王先生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