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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7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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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坠物致命敲警钟
社会责任岂能抛
许愿何必非放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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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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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jective 平心而论
高楼坠物致命敲警钟
  【新闻背景】 2月5日下午,位于新区滨河路附近的中银花园7号楼上的一个花盆从天而降,砸在了一个老太太身上,老太太不幸当场身亡。(本报7日4版)

  这真是祸从天降。瞬间,一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了,它将使多少个家庭顿时失去年节的欢乐?它将使多少人陷入无限的悲痛之中?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的居住条件的改善,高楼坠物伤人事件屡有发生,令人难以提防。事件发生后,还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当前,我国对此尚无正式法律条文。2000年的“重庆烟灰缸案”、2001年的“济南菜板案”、2006年的“深圳玻璃案”,3种不同的判决方式均没有达到停纷止争的效果。据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抛掷人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确定谁为抛掷人的,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全体使用人承担民事责任。能证明没有抛掷该物品的人不承担责任”。

  无疑,高楼坠物,责任在楼上。一个个血的教训无不在提醒身居高楼的住户,时时事事都要从安全的角度来审视:高楼凉台边缘能不能养花?凉台或窗台外能不能悬挂拖把?会不会造成安全隐患?因为一旦出事,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给他人带来了不幸,同时也使自己的家庭卷入其中……

  而那些随意向楼下丢弃烟头、垃圾的人,更应受到谴责……

  其实,高楼坠物是一件责任明确而且容易防范的事情,之所以频繁出现,主要在于人们没有安全意识。但愿这起高楼坠物致命事件能给人们敲响警钟。

  (地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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