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由:宜阳县某小学教师覃女士在学生考试过程中突发脑出血被送往医院,经抢救后身体逐渐恢复。覃女士想问,自己的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如果是工伤,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还是按照公务员工伤认定标准处理?
记者跑腿:就覃女士反映的这一问题,记者采访了开物律师集团(洛阳)事务所律师徐要魁。徐律师说,根据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就本案来说,该教师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但经抢救脱离危险,不符合该规定,所以不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如果该教师在发病前较长一段时间内有连续加班、加点工作的特殊情况,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规定,也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关于该案适用法律问题,徐律师表示,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如该教师的单位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也就是说如果该教师为“在编”人员,则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办理;相反,则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见习记者 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