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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12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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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刑警刑讯逼供获刑
  新华社黑龙江庆安2月11日电 (记者 程子龙) 11日,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对庆安县公安局4名刑警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主犯朱松岩、朱春东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10年;从犯崔海龙和范志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3年。4被告当庭表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人民警察的4名被告人朱松岩、朱春东、崔海龙、范志国,在2000年5月侦办一起刑事案件中,在对被害人李福祥审讯时,为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对李福祥违法使用戒具,使其长时间限制体位站立继续体罚。由于4被告人对李福祥长时间体罚,诱发李福祥心肌炎发作,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刑讯逼供罪。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应转化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本案4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只是为破案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无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对被告人应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案发后,4被告人为逃避法律惩处,曾先后三次订立攻守同盟,且4被告人均参与了全部犯罪过程,应认定4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认定朱松岩、朱春东为主犯,崔海龙、范志国为从犯。

  庆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松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被告人朱春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被告人崔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被告人范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4名被告人的身份如下:朱松岩,1966年生,中共党员,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朱春东,1967年生,中共党员,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教导员;崔海龙,1975年生,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大队副大队长;范志国,1978年生,中共党员,捕前系庆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副中队长。

  图为:2月11日,4名被告人在法庭宣判现场。从左至右依次为范志国、崔海龙、朱春东、朱松岩。

  (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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