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杭州2月19日电(记者 方列)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因用小剪刀盗窃ATM机未遂,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0月18日凌晨,在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中国银行九堡支行自助银行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剪刀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撬挖自助银行内两台ATM机,后被当场抓获。经清算,案发时自助银行内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8.4万元,ATM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2.4万元。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