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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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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
买卖军服军品
最高罚10万
  本报讯 (记者 赵玉杰) “军服特卖”、“新款军品到货”……在我市一些街道上,时常会看到出售“军品”的小店。下月起,个体户和自然人买卖军服军品将被处罚。

  20日,记者从市工商部门了解到,军服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和中央军委批准颁布,自3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军服管理条例规定,企业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数额巨大的,吊销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或其他自然人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日,记者走访发现,凯旋路和关林商贸城有多家军品销售店,均打着“军用物品”的宣传牌。在一家军品销售店,记者表示想买一款军用雨披,店主拿出几款雨披,有绿色,也有藏青色,便宜的也要30元。店主陈某表示,这些雨披都产自军工企业,质量很好,所以价格要贵些。

  该条例还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仿照军服样式、颜色制作的足以使公众视为军服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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