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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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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也可成立放贷机构
央行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民间借贷”走向“正规金融”
  据新华社北京2月23日电 (记者 姚均芳)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要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专家认为,此举将改变民间借贷游离于正规金融市场之外的状况,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也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困难。

  目前,我国民间借贷融资渠道及形式多元化。除个人和企业间直接借贷、企业集资(集股)、私募基金、资金中介外,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自发性金融与产业协作组织等机构也大量参与民间借贷。

  “《放贷人条例》出台将会把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领域,修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和‘三农’贷款不足这一短板。”中国社科院金融所中国经济评价中心主任刘煜辉指出。

  刘煜辉说,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信贷具有特殊的竞争优势。由于通常是基于地缘、人缘、血缘等关系产生,相比起金融机构,民间信贷获取信息成本低,而且手续便捷、方式灵活,可以提供个性化的信贷服务,交易成本低。民间借贷的“阳光化”,有望使民间借贷成为相对垄断的金融市场中重要的竞争主体。

  央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去年11月曾表示,《放贷人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允许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清华大学教授刘玲玲对此表示,个人发放贷款的合法化,其实是承认一个既成事实。潜在的市场早已形成,规范化管理是必由之路。个人贷款合法化对于借贷双方都是一种保护,对激活民间资本、活跃经济有好处,而且,在规范、发展的过程中有利于优胜劣汰。

  央行本月12日公布的金融数据显示,1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达到48.16万亿元,同比增长22.98%。这一不断攀升的存款总量也从一个侧面显示民间资金日渐充裕,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不过,针对“只贷不存”的前提,专家认为需要在政策制定中充分考虑并有所设计。刘玲玲指出:“‘只贷不存’实际上是设置了一个隐含的准入门槛。由于个人很难保证资金具有稳定的来源,因此要防止政策设计门槛过高、条款过苛。因为若曲高和寡,黑市将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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