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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居民交暖气费的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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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着空调,室内温度也不是很高。 | |
核心提示
去年12月22日,西工区通元花园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公示便撤离小区,将70多万元暖气费及相关账目一并带走,导致小区供暖两次中断。不论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经济纠纷,物业公司
“携款走人”都使得社会如何对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监管的问题浮出水面。
23日上午,西工区通元花园2号楼A座的孟老太太从医院回到家,第一件事就是打开空调。暖气停了,加上天气忽冷忽热,导致这位72岁的老人血管收缩,已经输了近一星期液。
生活受到影响的不只是孟老太太。停暖后,该小区2号楼B座62岁的业主代表郭师傅和他6岁的小孙女都感冒了……去年12月22日,该小区第一次停暖,后来在有关部门的积极帮助协调下,供暖于五六天后恢复;今年2月15日,小区供暖又一次中断,至今仍未恢复。
为何停暖?业主们的矛头都指向了该小区前任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卷走暖气费”
通元花园位于西工区纱厂南路。22日下午,我们接到业主的反映一来到这个小区,便听到居民们议论纷纷。
“钱都交给物业公司了,可物业公司拿着大把的钱跑了,没给人家热力公司交,咋会不停暖?”在小区老年人活动室,一位姓王的大妈说。
据2号楼A座的业主王女士介绍,通元花园有3幢楼,570余户居民。去年11月中旬供暖前后,前任物业公司置鑫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收取了4个月暖气费,绝大多数业主都交了钱。12月22日,该公司在没有向业主公示的情况下,带着钱撤离小区,结果小区当天就停了暖。
该小区业主向我们出示了两张暖气费收据原件,一张单据金额为2359元,一张单据金额为2822元,收费名目为“08~09年暖气费”,盖有“洛阳市置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我们还看到一本厚厚的暖气费收据复印件,这是小区新一届业委会为了统计置鑫物业公司所收暖气费数额而收集复印的。
通元花园新一届业委会副主任李爱菊表示,置鑫物业公司收取暖气费后,只向市热力公司交了5万元预付款。该物业公司撤离时,不仅未将暖气费移交给业委会,还将财务账单一并拿走。据业委会不完全统计,该公司收取的暖气费超过70万元。
业委会承受巨大压力
这一次小区停暖后,业委会成员跑前跑后协调、反映情况,但仍然承受了来自业主方面的巨大压力。
李爱菊表示,就在置鑫物业公司撤离前,通元花园新一届业委会刚刚选举产生。出了这档子事后,很多业主开始抱怨他们“干啥吃的”、“弄不成事”。
去年12月23日,通元花园新一届业委会举行公开招标,龙祥物业管理公司中标。据该公司通元花园项目经理杜颖讲,公司进入小区后,他们就接连接到热力公司一笔13万余元、一笔19万余元的催款单。“我们也是无辜者,供暖中断与我们无关,与热力公司也无关。”现在,他们正全力配合小区业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这几天市区降温,居民们要求恢复供暖的呼声很强烈。
23日上午,李爱菊及小区热心人士向西工区政法委等部门反映情况。区政法委副书记陈学亮透露,目前警方等相关单位已经介入调查。
昨日下午,西工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警方确已介入调查,但他并未负责此事,具体情况不清楚。
谁来监管物业公司?
2008年11月11日,本报刊登《“住在这里怎么生活?”》一文,对涧西区郑州路润升花园面临停水停电等情况进行了报道,当时物业公司也是撂挑子走人。
洛阳热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蒋予光介绍,截至目前,通元花园拖欠热力公司40余万元暖气费。他说,除了“携款走人”导致小区供暖、供电、供水中断外,一些物业公司为了牟取差额利润,擅自关小供暖阀门,同样引起居民怨言纷纷,而热力公司也会因此受累。那么,谁来对物业公司的运行进行有效监管,成为一大问题。
对此,李爱菊表示,按照相关物业管理法规,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委员会监督,但置鑫物业公司从未公布过详细账目。该公司拿着居民交的钱跑了,业委会作为一个居民组织,实在没法“咋着”人家。
西工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一位姓李的负责人透露,他们与各物业公司间只是行业指导关系,如果物业公司与居民产生经济纠纷,他们也只能进行协调,至于人家听不听,他们没有办法。
市物业办有关人士介绍说,目前,社会对物业公司实行的是统一监管,工商、办事处、社区甚至业委会都有部分监管职权。市物业办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主要对各物业公司的资质、服务进行监管,并负责三级以下物业管理公司资质的核发与吊销。当然,如果物业公司被公安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违法行为,他们将积极配合。
对于行业内情,杜颖倒是没有避讳。他表示,绝大多数物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做的是“民不告,官不纠”的事。也就是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一些监管落不到实处,很难收到实效。
监管仍需通过立法细化
河南科技大学文法学院院长、省民商法学会副会长杨连专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代交水、电、暖等费用,那么,不管是物业公司非法侵占业主财产还是“携款走人”,若最终责任物业公司无法承担的话,就要由业主自己承担。
他介绍说,相关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如果是水、电、暖等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上述费用的话,业主将该费用交给物业管理公司就相当于交给了水、电、暖等单位。在这样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管是“携款走人”,还是将该资金挪用,风险都应当由水、电、暖等单位承担。
杨连专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的资质、准入条件、主管部门、监管部门都有相关规定,只是规定比较“原则”,仍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行进一步细化。
通元花园的原物业公司被诉称带着小区居民交的70余万元暖气费撤离小区,导致小区供暖两次中断。那么,谁应该对物业公司进行有效监管?请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