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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2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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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立法”迎来实践“大考”
民间力量起草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明起实施 
提倡家长给孩子买保险
学校要搞应急演练
孩子没上学,老师要告诉家长
  孩子中途逃学或旷课,教师和家长不能再互相推诿说不知道了。明日起,我市首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民间力量起草的法规——《洛阳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后开始实施。

  《条例》将改变我们一些现有的情形——

  改变一

  提倡家长给孩子买保险

  现状:学生伤害险处境很尴尬,学校通过教师要求学生买,免得孩子受伤后学校没钱赔;许多家长认为通过学校交纳的保险费是“乱收费”,不愿意买;一些教师为未交费的学生垫付部分保险费,垫付后家长往往以“保险自愿”为由拒绝向学校、教师支付其垫的费用。一旦孩子在学校出了事故,三方都“上火”。

  《条例》原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学校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提倡监护人在自愿基础上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点评:涧西区人民法院法官魏淑琴说,实践中,办理了学校责任保险、学生伤害保险的,学生及监护人在经济损失得以弥补后,对立情绪不再严重,纠纷往往很容易处理。

  改变二

  学校要搞应急演练

  现状:在电视里,我们看到国外的学校经常搞地震、火灾的应急演练,现在我市有些学校也有类似的应急演练,但没有形成制度。今后,这种应急演练会成为每个学校的“常态”,以提高孩子们规避风险、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的能力。

  《条例》原文:组织学生每学期进行应急演练,落实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心理健康、应急知识以及自我保护、自救与互救知识等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防范能力。

  点评:《条例》草稿起草者之一、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水山说,因为青少年活泼好动的特点,教学行为、校园环境、教学设施引起的危险性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因此,《条例》突出了“预防为主”的观念,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发生和减轻事故的伤害,这一理念得到立法者的认同。

  改变三 

  学生没上学,教师要告诉家长

  现状:吉利区人民法院曾经审理过一起学生人身伤害案件,孩子在外面出了事故,家长以为孩子是在学校里面受的伤,而学校则声称这个学生当时并没有上学。孩子逃学或旷课后,学校和家长“互不通气”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一旦学生出现事故,容易引起纠纷。

  《条例》原文: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未到校、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情形时,教师要及时告知其监护人。

  点评:张水山说,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对教职员工行为的规范,包括不得有侮辱、歧视、体罚以及其他伤害学生的行为;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告诫、制止、保护,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时,教职员工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责任。

  改变四

  调解时限不超过30天

  现状: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家长往往会进入协商解决的过程。但是,因为双方的要求难以契合,这种协商、调解往往成了“持久战”,一些过激的家长愤怒之下还会进入校园,妨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条例》原文:对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时限从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终止调解。

  点评:《条例》草稿起草者之一、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兴武说,“合法、公正、及时”是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基本原则和制定本《条例》的初衷。从根本上化解校园伤害纠纷,及时维护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让学校从校园事故的压力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从事教育活动,是对学校和家长、学生权益最重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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