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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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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赠与房产
虽经公证照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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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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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真相赠与房产
虽经公证照样无效
  涧西区王先生问:张某在与孔某的离婚诉讼中发现,孔某将双方婚内购买的房产赠给了孔某与其前妻所生之子小孔,且已经公证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赠与合同有效吗?张某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谢亮、张小梅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归夫妻共同所有。

  《民事诉讼法》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可见,在我国,经过公证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法律仅仅赋予了其较大的证明效力,并没有改变其作为证据的属性及地位。

  本案中,张某与孔某没有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所以,两人在婚内所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孔某处分该财产应经张某同意。现孔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小孔,显然侵害了张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的权利。另外,小孔明知受赠房产是张某与孔某婚内的共同财产,却仍与孔某以欺骗的手段公证赠与合同,并对房产进行变更登记,共同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因此,该赠与合同虽经公证也无效,张某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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