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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3版:百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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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 也应“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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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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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折商品 也应“三包”
  新华社北京3月2日专电(记者 刘浦泉)“打折”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退换难,成为北京消费者投诉的热点。据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日发布的消费者投诉分析显示,2月份,共受理拒绝退、换、修等售后服务问题的投诉370件,占当月投诉总量的26.8%。

  消费者金女士购买的打折皮包出现开裂问题后,要求商家更换。对方称,金女士购买的是打折商品,且票据已注明“打折商品不退不换”,只能予以修理。金女士认为,皮包出现开裂是质量问题,修理后无法恢复原状,商家理应换货。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为金女士更换了皮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由拒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据此,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和北京市消费者协会认为,对未标明“处理品”或瑕疵状况的打折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也应承担包修、包退、包换的“三包”责任,其票据上“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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