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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刻,死刑犯“走”得很安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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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6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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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刻,死刑犯“走”得很安详
记者 邓德洪
  张建洛 摄 (资料图片)
  邓德洪 摄
  讲述人

  王增节:男,58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王文朝:男,45岁,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副处长。

  核心提示

  执行死刑历来是个神秘的话题,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作为新的尝试,更有神秘色彩。

  前不久,省高院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法院全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代替原来的枪决方法执行死刑,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必须报经省高院批准。

  其实,早在2000年7月27日,洛阳便作为最高院确定的全国首批试点城市,在全省首次成功采用注射方法为4名死刑犯执行了死刑。对于当时参与此事的工作人员来说,那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挑战。

  接到通知:刑事专家埋下三个疑问

  2000年7月初,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接到最高人民法院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通知:近期将在洛阳进行一次注射执行死刑,请提前确定执行日期和被执行人员名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时任市中院刑一庭庭长的王增节对此并未感到很意外,因为1996年3月17日修订、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已明文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王增节说:“从民国时期开始,中国废除了凌迟、绞刑、斩刑等酷刑,采用新的枪决方法执行死刑。新中国成立后,一直沿用枪决的方式,直到1979年,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仍规定,‘死刑用枪决的方法执行’。所以,别小看修订后的规定中只是多了‘注射’等几个字,正是这一小小的变化,中国改变了近百年来只有枪决这一种死刑执行方法的状态,而且成为世界上继美国以后第二个实行注射执行死刑的国家。”

  当时,王增节就敏感地意识到,注射执行死刑将成为我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改革和一种必然趋势。然而,在接到这次通知后,他心里却没底儿。作为一个参与过上千起死刑案件审理及执行的刑事专家,他所有的执行死刑经验都与枪决有关,对注射执行死刑,他从没见过,更别说亲身参与了,何况最高院当时也是刚刚在地方中院推行试点工作,还不能提供一个可供借鉴的标本。

  在忐忑不安中,王增节有3个疑问:被注射执行死刑的人,到底能不能死得了?多长时间能死?有没有痛苦的感觉?这些问题在以往的教科书中找不到答案,只能让实践来回答。

  前期准备:全市多个部门联动

  很快,关于这次注射执行死刑的事宜被一一确定:时间——2000年7月27日;地点——市中院法警训练基地,也就是俗称的邙山刑场;被执行人员——史某等4名经最高院授权省高院核准的在押死刑犯,3男1女,年龄在22岁到37岁。

  “执行死刑历来是一项政治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尤其头一回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容不得半点闪失。”王增节说。接下来,由市政法委牵头,公安、检察、法院、民政、供电等多个部门集中召开了专题预备会,制订执行方案。之后,市中院又多次召开协调会,临时成立了宣判组、押解组、警卫组、行刑组、后勤组、法医组、监督组等多个工作组,参与人员以市中院为主,总数近百人,分工明确到人。

  2000年7月26日,最高院、最高检、国家药监局等派人来洛指导这次注射执行死刑。当天下午,相关人员对洛阳方面的各种准备情况进行了严格检查,以确保执行时万无一失。

  此时,邙山刑场已按上级要求布置妥当:从刑场内的一排平房中选出一间作为行刑室,相邻的两个房间作为羁押警卫室,其中之一与行刑室的隔墙上设了一个推拉窗;行刑室的面积约10平方米,里面靠墙布置了一张专用的行刑床,那是一张比普通担架稍宽的铁床,床体中部和四个角安装了手铐、皮带等固定设备;此外,一台专用的注射泵(购于最高院指定的杭州某医疗器械厂)以及血压计、心电图机等用于监视生命体征的设备也安装到位……

  万事俱备,一次全新的行刑即将揭开神秘的面纱。

  押赴刑场:“现场气氛空前紧张”

  2000年7月27日,酷暑。早上7时许,宣判组的法官、押解组的法警等坐上警车,赶赴市看守所,押解史某等4名死刑犯到邙山刑场受刑。王增节是宣判组的主要负责人。

  7时20分,他们到达市看守所。8时许,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将史某等4名死刑犯分别带出监舍。按照法定程序,王增节等法官对这4名死刑犯一一验明正身,当面宣读了省高院对他们的死刑裁定和死刑执行命令,并且讯问了他们有无遗言、信札交托给家人。这4名死刑犯知道自己大限已至,个个面如死灰,几乎没有任何反应。

  之后,市看守所工作人员把4名死刑犯身上的手铐等刑具除去,将他们正式交付给法警。法警用绳索将他们牢牢捆绑,每名死刑犯分别被带上一辆警车,由法警4人一组押赴邙山刑场。

  8时30分前后,在警车的呼啸声中,4名死刑犯被带到邙山刑场。只见这里里里外外停放了30余辆警车,各工作组人员均已严阵以待,就连房顶上也站着一些荷枪实弹的警卫(大图),如果没有统一发放的“执行观察证”(小图),任何人不得踏入刑场半步——与以往相比,就连王增节这些见惯了死刑执行场面的刑事专家,也感觉到“现场气氛空前紧张”。

  现场执行:死刑犯“走”得十分安详

  当天9时许,时年37岁、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的史某被第一个解开绳索押入行刑室,其余3名死刑犯则被押进一间羁押警卫室等候执行。

  进入行刑室,看到里面的行刑床等设备,史某流露出莫名其妙的表情——今天不是要让我吃枪子儿吗,来这里干什么?

  两名法警一人架着史某的一只胳膊,扶他坐上行刑床,再让他仰面躺下。“你别乱动,也别乱喊。今天我们是第一次注射执行死刑,请你好好配合。这也是为了能让你‘走’好……”法警一边安慰他,一边麻利地用手铐、皮带将他固定在行刑床上,同时在他身上连接好血压计、心电图机等设备。整个过程中,史某一言不发,没有任何反抗。

  此时,医务人员早已来到另一间羁押警卫室,用于注射的3种药品已按照程序输入注射泵。医务人员就像平时打针抽血一样,将史某的左臂伸展到窗(也就是行刑室与羁押警卫室之间的推拉窗)外,先对他的肘部静脉位置进行酒精消毒,然后将一个针头准确地刺入他的静脉。这是一个普通的针头,与一般注射器不同的是,这个针头通过一个三通塑料管套着3个针管,而这3个针管都与注射泵相连。

  9时47分,现场指挥一声令下:“执行!”法警当即按下了注射泵上的按钮,所有工作人员都屏住了呼吸……

  按照预定程序,1号药品首先从注射泵自动流出,悄无声息地输入史某的体内。不到10秒钟,1号药品便停止了推注。其间,工作人员有意识地询问史某几个家常问题,观察他的反应。史某开始还能睁着眼睛应答,但20秒钟后,他的意识就渐渐模糊,随之闭上眼睛,进入休眠状态。

  9时48分12秒,2号药品开始自动输入史某的体内。9时49分20秒,2号药品推注完毕,3号药品继续自动输入……不到1分钟,史某的血压为零。经法医现场鉴定,史某的瞳孔散大,呼吸、心跳均已停止,确认其已死亡。

  “那一刻,史某就像睡着了一样,表情安详自然。从给他注射药品到他死亡,只用了两分多钟时间。”王增节回忆说。

  为慎重起见,法医对史某的尸体又观察了几分钟,然后出具了死亡证明。在法警监督下,殡仪馆工作人员进入行刑室,将尸体装袋抬出,运往殡仪馆。

  圆满成功:工作人员汗流浃背

  “首战告捷”后,其余3名死刑犯被依次按此法执行了死刑。因为中间需要做很多准备工作,执行任务直到12时30分前后才完成。由于天热,加上紧张,而且进入行刑室和羁押警卫室还要戴上口罩、套上塑料防护服,很多工作人员当时已汗流浃背。

  上级领导对这次注射执行死刑结果非常满意,总体评价是“准备充分,组织严密,操作得当,效果良好”。

  伴随着这次成功的尝试,王增节之前的3个疑问也一一消除,可是新的疑问又产生了:用于注射的3种药品看上去都是无色无味,它们到底是什么东西,能有这么神奇的作用?这3种药品当时是由最高院工作人员亲自带到洛阳后交付使用的,王增节曾好奇地向他们打听,但对方笑而不答,说是暂时还必须保密。

  直到2002年洛阳又一次为7名死刑犯注射执行死刑后,王增节才弄明白:原来,1号药品是强力麻醉药物,2号药品是能令心脏停跳的药物,3号药品是能令肌肉松弛的缓解药。按照规定,这3种药品有着严格的申请、审批、领取、保管、使用制度,而且必须配合使用,达到“高效、无毒、快速、安详”的标准。

  注射行刑:死刑执行制度走向文明

  “与枪决方法相比,注射执行死刑看上去所需时间较长、程序更复杂、技术含量也更高,但它的优点也是显而易见的。”王增节回忆说,过去枪决执行死刑,把人的头打出一个窟窿,尸体无法完整,现场比较恐怖,有时为了强化震慑效果,行刑前还要游街示众,使罪犯备受痛苦和煎熬,罪犯家属也深受刺激;注射执行死刑能尽量减轻罪犯身体和精神方面的痛苦,其家属心理上也更容易接受。

  “对那些罪大恶极的人来说,剥夺生命已经是最重的惩罚,但死刑犯也是人,让他们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体面’地离去,只会教育活着的人更加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王文朝说,“毫无疑问,这是我国法治建设逐步健全和完善的一个具体表现,也是我国死刑执行制度与国际社会接轨,朝着文明化、人道化方向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

  目前,经过10余年的探索,我省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和省高院的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等已较完善,具备了推广落实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我们有理由相信,这必将有助于把我国的死刑执行工作推向更加文明、科学的新阶段,在世界上树立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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