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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3 月 1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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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
应“同命同价”
  新华社北京3月10日电 (记者 岳德亮) 在正在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俞学文建议,应该尽快结束“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不平等情况,赔偿标准应该统一。

  一名长期在城市打工的农村青年遭遇车祸死亡后,家属与肇事方对簿公堂。在经过激烈的辩论后,法院认为受害人虽属农村户籍,但在市区工作、居住长久,其收入也非农业收入,生活消费已等同于城市,如以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我国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和公正司法的原则。因此,法官判决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这是发生在浙江义乌的一个典型案例。俞学文指出,当前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三不统一”:第一是户籍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以浙江省为例,城镇和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可能相差20多万元。第二,行政区划不同赔偿标准不同。上海、天津或是广东,赔偿标准千差万别。第三,不同行业领域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如近年来各地煤矿企业对死亡矿工的赔偿金普遍确定为20万元左右,航空运输承运方对每名旅客的死亡赔偿金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等等。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不仅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是否得到平等保护,而且关系到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得到统一正确实施,公平、正义与和谐是否能在全社会实现。”俞学文说,“应当从平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入手,制定科学合理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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