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魏春兴 通讯员 李玮) 股市行情不好,许多股民赔得一塌糊涂,但有的人却稳赚不赔——不管是买还是卖,只要所推荐的股民进行交易,他们就可以坐收“佣金”。不过,因为没有证券从业资格,他们的这种“美事”做不成了。
昨日下午,市工商局向杨某、王某、司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是无照从事证券服务居间经营活动(中介)。他们去年分别与位于纱厂南路的一家证券营业部签订了《客户开发合作协议》,帮助营业部开发股民客户,营业部将其所推荐股民创造的“佣金”的5%~10%给予返还。截至2008年11月30日,杨某开发股民客户42户,王某开发客户101户,所得“佣金”分别为4084元和18132元。
这是我市工商部门查处的第3批无照从事证券业务中介案件。2008年9月28日,市工商局在凯旋西路一家证券营业部查处了仲某等16名无照中介人员,共没收非法所得的“佣金”39.98万多元,并分别处以1000元的罚款。据了解,这16人均与该营业部签订了“证券经纪业务居间服务协议”及“客户经理合同”,共发展股民客户477人。
什么是居间服务?他们怎么收取服务费?仲某在接受工商部门调查时作的问讯笔录中称,居间人就是客户经理,也叫经纪人,其主要工作就是介绍客户到营业部开户,然后营业部根据居间人名下客户的交易量,按照3%。计算净佣金后,再按合同商定的比例返回给居间人,即“佣金”。
在去年1月31日之前的半年内,仲某仅发展客户23人,就获得“佣金”7万多元。仲某说,合同上商定的服务费返还比例“是不等的,每年都不一样”,在实际操作中,营业部是按净佣金42%~49%的比例给付。
我们在一份 “营业部客户经理营销费用报备表(个人)”上看到,十几名“客户经理”的报销比例占到佣金收入的39%~67%,该报备表日期是2008年1月31日。
据仲某介绍,营业部通过报销发票提取费用的方式支付服务费。根据每月实际所得,营业部让他找来相同数额的发票,交给营业部销售交易部的工作人员,以该工作人员的名义经办审批手续,最后他在财务部门的“客户经理营销报备表”上签名即可领款。当时,为了领取服务费,每月找发票成了一大任务。“发票有车票、餐票,有的是自己消费的,有的是向朋友要的。”
据市工商局经检支队有关人员介绍,股市行情好时,这些证券业务居间人的收入就高,因为股民频繁交易产生的佣金多;而股市行情不好时,他们的收入就大幅缩水。但是不管行情好不好,只要股民进行了交易,他们就能坐享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