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下乡”相关细则终获财政部等七个政府部门一致通过,上周五傍晚由国务院批准公布,国家50亿元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的政策终于正式启动。
根据《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农民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可得到销售价格10%的优惠补贴,而从今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则按销售价格的13%得到政府补贴。
只要是在工信部汽车产品准入目录里的轻型载货车、微型客车以及摩托车,均可作为补贴车型。这就意味着,在充分竞争的状态下,“汽车下乡”将可尽量避免“家电下乡”过程中出现的入选产品以次充好、坑农害农等问题。
在财政部发布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报废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及购买微型客车的,按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价5万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5000元。
同时,对报废三轮汽车每辆定额补贴2000元,报废低速货车每辆定额补贴3000元。每户农民限购一辆享受补贴的换购轻型载货车或微型客车,两年内不得过户。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预计,购买微客的农民除了获得上述补贴,还将同时受益于1.6升排量以下车型购置税减半的优惠,因此将会对微客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预计今年微客市场将增长30%~40%”。
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农民购买摩托车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单价5000元以上的,每辆定额补贴650元。每户农民限购两辆享受补贴的摩托车。
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汽车摩托车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乡镇财政部门对农民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应当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购买人储蓄存折账户。
汽车摩托车下乡政策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新疆、内蒙古、宁夏、西藏、广西等5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以及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51个重灾县,地方财政应负担的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
“国家50亿元惠农补贴发放标准正式确定,会带动整个车市销量的增长,估计超过100万辆。”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副秘书长王都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认为,下个月政策的效果可能就会显现出来,未来中国车市中低档车的比例肯定会加大,小排量车的比例会加大。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