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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府委托洛阳市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市人民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办公室统一负责对全市价格调节基金上缴情况的稽查工作;
3.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稽查工作,或以价格咨询、价格检查处罚等名义变相违规收取价格调节基金。违者,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09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