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郑州3月24日电 (记者 陆欢)记者从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河南泌阳县沉冤13年的“11·21”盗窃案错审、错判一案中的驻马店市、泌阳县有关公、检、法10名办案人员被追究责任,对两名受害人邹书军、袁海强的国家赔偿也已全部到位。
“11·21”盗窃案两名受害人邹书军、袁海强分别是泌阳县老河邮电所职工和老河乡农机站职工。1995年11月21日晚,泌阳县老河邮电所8200元现金被盗。12月14日,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刑拘二人。12月28日,县检察院批捕二人。1996年12月12日,县法院以邹分得3500元和袁分得4700元款,且数额巨大,判处邹书军有期徒刑6年,袁海强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2人不服提出上诉。1997年3月31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刑事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2002年12月底,真犯被漯河市郾城区和焦作市修武县警方抓获。两名真犯供认了1995年11月21日晚盗窃老河邮电所8000余元的犯罪事实。
13年来,邹书军、袁海强二人不断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函转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处。
2008年12月2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室接到邹、袁二人反映其冤案的情况,在详审其材料后,随即启动信访监督程序,要求驻马店市人大、泌阳县人大,依法行使监督职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督促法院尽快开庭审理。2008年12月30日,泌阳县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邹书军和袁海强无罪。
根据驻马店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日前,驻马店市公、检、法三机关依据职务、岗位和承担责任的大小,分别对办理该案的相关人员做出了具体处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泌阳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任国、承办人曹绍煊,泌阳县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董保玲、李清华,承办人乔占亭、杨德清,泌阳县法院刑庭庭长、审判长袁长生、主审人汪运德,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审判长远国明、主审人蔡子云等10人分别给予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