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影
阴影 阴影
A11版:国内·关注
3上一版  下一版4  
PDF 版PDF版
一顶乌纱帽 重过五条命?
法官受贿枉法裁判
致绝望女子自焚身亡
新闻网广告
      

| 洛阳日报 | 洛阳晚报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3上一期  下一期4  
 
下一篇4  
2009 年 4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洛阳晚报》评价网上调查>>>
天津蓟县5名新生儿死亡事件令人震惊,而相关责任人在事件发生后推诿躲避的反应更让人震惊——
一顶乌纱帽 重过五条命?
  天津蓟县妇幼保健院院内感染致5名新生儿死亡事件引起全国震惊。

  然而事件发生后,蓟县相关责任人对事件的反应更让人吃惊:公开否认卫生部调查结果、百般推诿事件责任、疑似瞒报患儿数量,令人不禁要问:患儿生命与某些人的“乌纱帽”究竟孰重孰轻?

  清明临近,天津蓟县大安闸村村民王伟祭奠着他逝去的未满月的儿子。蓟县妇幼保健院发生院内感染致5名新生儿死亡事件,王伟的儿子不幸在其中。

  3月25日,卫生部通报初步调查结论称,该事件的发生原因是该保健院新生儿室管理混乱并存在重大医疗缺陷。

  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事件发生后,蓟县相关责任人却公开否认卫生部、天津市专家调查的事实结果,百般推诿责任……

  副院长未作道歉

  公开否认院内感染

  蓟县妇幼保健院是一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前身是建于1956年的蓟县妇幼保健站。该院新楼去年9月刚刚建成投入使用,据说是蓟县医疗条件最好的医院之一,新生儿病房有31张病床。

  3月22日,卫生部和天津市专家组结束在蓟县妇幼保健院的翔实调查,初步结论是院内感染造成。

  23日,记者赶往蓟县妇幼保健院采访。

  当日和24日,该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王连江及县卫生局一名副局长姗姗来迟。王连江矢口否认5名新生儿死亡是院内感染所致,称其住院治疗前就有感染因素。直到3月20日,卫生部及天津市专家组赴该院调查,王连江才知道从医院转出的6名患儿已引起卫生部的关注。

  蓟县卫生局副局长也承认:“卫生部通知了天津市卫生局,天津市卫生局通知我们,我们才知道。”转院患儿的病情进展,该院也未及时跟踪。

  事故发生本是从下向上报告,现在却成了从上向下传递。当记者询问患儿什么时候在院内出现症状,王连江只是表示3月17日开始准备转移患儿,至于是否有其他类似情况的患儿,王连江则一再否认。

  虽然王连江强调,根据县卫生防疫站事发前后的采样检测,没有找出该院感染问题,在该院历史上,院内感染也并无先例,但卫生部公布的专家组调查结果表明,蓟县妇幼保健院的新生儿暖箱污染严重,清洁消毒不彻底,新生儿吸氧用的湿化瓶没有更换,消毒液浓度也不合格,“该院医务人员严重缺乏医院感染防控相关知识”。

  对此,王连江辩称:“对新生儿科和产科来说,这类患儿经常有。感染死亡的病例在哪个医院都有。”其间,他未有一句对转院死亡病儿的关切及就该事件的道歉,而是反复申辩新生儿的死亡与该院无关。

  院长不肯露面

  至撤职身份才大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从事件曝光到卫生部调查结果公布,蓟县妇幼保健院的院长始终不露面。

  王连江接受采访时,在记者的一再追问下表示,院长的问题要问县卫生局;而卫生局一名副局长一再含糊地说,是王连江在负责医院工作。记者就院长是谁的疑问,几次求询该院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得到的答案竟然都是“不知道”。

  记者几次提出采访院长的要求也都被拒绝。该院院长不仅未现身,连是谁一时都成了一个谜。

  记者找到该院一份通讯录,显示院长为王新,同时查询到,2008年4月29日蓟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任命王新为县卫生局局长的决议。这名迟迟不露面的妇幼保健院院长是否由卫生局局长王新兼任?

  本报3月30日报道的蓟县有关部门对“新生儿死亡事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第一个当事人就是早该露面的王新,免去其蓟县卫生局党委书记、局长职务,撤销其蓟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职务。缺位的局长兼院长是谁,这才真相大白。

  疑瞒报患儿数

  病孩家长欲讨说法

  3月24日,记者在蓟县妇幼保健院办公室门口遇见多名患儿家属。他们的孩子并不在此次6名患儿之列,但与6名患儿症状相似患病时间相近,他们表示:怀疑自己孩子也是院内感染,怀疑院方瞒报感染患儿数量。

  董胜利的孩子夭折前与6名患儿有类似症状,因此想问个究竟。他回忆说,自己的孩子在新生儿病房吸氧,每天交纳500元,但医院却要求孩子家属自己护理;自己妻子王凤娟是1984年出生,医生在病历上写的却是20岁。

  面对董胜利等患儿家属的质疑,医院处置的方法竟是——报警。董胜利说:“我们不是‘医闹’,我们希望院方给我们一个解释,不是为了钱。”他表示要继续向医院讨个说法。

  记者了解到,蓟县卫生局与5名死亡患儿家属交涉,双方协议赔偿每名患儿家属人民币18万元,此前未向媒体及社会公开。

  “事故问题所在、处理结论、整改意见、赔偿标准、责任承担、是否还存在疑似瞒报乃至全过程都应向社会清楚公布,要以制度保证过程全公开。”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教授郭亚全认为。  

  (据《人民日报》)    

下一篇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