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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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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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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3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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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犯自首”案一审判决有果
“浪子”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去年7月8日下午,韩辉(拿包裹者)在本报记者陪同下到凯旋东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资料照片)

  本报讯 (记者 张喜逢 通讯员 王小生) 昨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获悉,倍受市民关注的“浪子”韩辉(化名)回洛自首案一审宣判有果。

  市检察院作为本案公诉方认为,被告人韩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韩辉系刑满释放5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韩辉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韩辉及其辩护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1995年4月23日,被告人韩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韩辉犯罪以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理;韩辉在刑法执行完毕3年内又犯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其家属也能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3月31日,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着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予以量刑、定罪,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韩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丧葬费。 

  4月1日下午,承办该案的两名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前往市看守所向韩辉宣读了一审判决结果。韩辉对此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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