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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9版:说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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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登记结婚 婚姻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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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4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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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用假名登记结婚 婚姻有效吗
记者 孟国庆 通讯员 高 晋
制图 李玉明
  婚后不久,涧西区的孙女士发现丈夫竟然是用假名和假身份证与其登记结婚的。她到民政部门要求撤销上述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却遭到拒绝。几经周折,她最终通过向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方式,解除了这一桩令人烦心的婚事。

  意外发现

  孙女士与“张某”相识,缘于一则征婚启事。两人在接触过程中,“张某”告诉孙女士,他是我市一家大型摩托车企业的主管。接触一段时间后,“张某”沉稳、老实的形象深深地打动了孙女士。2007年5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婚后的生活是幸福的:“张某”不但非常顾家,对孙女士家人也十分殷勤周到,孙女士暗自庆幸找到了一个好夫君。

  孙女士有一个哥哥,下岗后一直没有找到工作。“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主动提出要为他在自己的公司谋一个特约经销经理的职务,孙女士一家人当然非常高兴。但“张某”说,按照公司规定,孙女士的哥哥如果要进公司,必须缴纳6万元押金。

  孙女士深信不疑,便如数将押金交给了丈夫。

  可是,拿到押金后,丈夫却突然杳无音信了!孙女士还以为丈夫出了什么意外,四处打听都没有结果。就在孙女士绝望之际,她意外地收到了偃师市公安局的通知:“张某”被捕了。

  原来,“张某”根本不姓张,也不是什么大公司的主管,竟然是一个劣迹斑斑的大骗子。他真名叫李强,与孙女士交往前后就以市领导亲属、部队高官亲戚等名义,以代人跑军校,代买便宜住房的方式,先后行骗4次,骗得25万余元。更甚的是:早在1983年,李强就因为诈骗、伪造公文等罪名被判刑7年。2007年年底,再度落入法网的李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颇费周折

  李强受到了法律惩处,对孙女士来说却是另一个烦恼的开始:每当看到自己和李强的结婚证,孙女士就感到非常屈辱,她渴望结束这段婚姻。但她没有想到,摆脱这段婚姻颇费周折。

  结婚证是民政部门发的,她首先找到了民政部门,要求撤销她与“张某”的婚姻登记或宣告婚姻无效。民政局的答复却是“无法办理”,理由很简单:我国婚姻法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除此以外,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孙女士的情况是被欺骗而非被胁迫,因此不属于民政部门受理范围。

  孙女士只好起诉到涧西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宣告其婚姻无效。然而,让孙女士没想到的是,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用假姓名、假身份证登记的婚姻难道还是有效的婚姻?法院的回答:是的。

  本案主审法官杜六斌说,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一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或违反法定结婚程序规定的婚姻。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见,无效婚姻均是违反《婚姻法》禁止性规定和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

  本案中,李强虽然以“张某”的假名登记结婚,但是他没有法律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况,因此,虽然孙女士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法院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而宣告孙女士与“张某”的婚姻无效。

  得以离婚

  因受骗而结婚,最终却无法离婚,这让孙女士无法理解。看到孙女士离婚的态度非常坚决,法官告诉孙女士:遇到这种情况,不是不能离婚,而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问题。

  杜六斌说,公民到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要求判决离婚,二是要求撤销婚姻关系,三是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法》规定,如双方当事人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主要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撤销婚姻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婚姻的决定。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结合本案,孙女士遇到的情形既不符合撤销婚姻的规定,也不符合宣告婚姻无效的条件,要求判决离婚是孙女士唯一的选择。而孙女士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没有要求法院直接判决离婚,而是要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所以她最初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了。

  今年3月,孙女士在法官的耐心劝说下,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决离婚,进而在李强服刑的监狱,通过开庭调解的形式达成了离婚协议,了却了这段烦恼。

  法官释法

  杜六斌说,对类似情况,相关法律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判决准予离婚”与“无效婚姻”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也就是说,用假证登记的婚姻可以判决离婚,但在判决离婚之前,这仍是一段有效的婚姻,对于婚姻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信任、忠诚是婚姻的基础,一开始就处于欺骗状态的婚姻为什么还被规定为有效的婚姻,这是法律上的漏洞吗?杜六斌解释说,并不是这样,如果用假名登记结婚被认定为无效婚姻的话,对婚姻造成更大危害的“重婚罪”就无法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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