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下是某门户网站针对梁丽案进行的网络调查(截至11日19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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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亲友 捡来的不犯法
梁丽和丈夫刘建华都是河南开封人,他们的儿子今年在深圳上三年级。在刘建华眼里,梁丽不是一个贪小便宜的人。案发两个星期前,梁丽还捡到过一个公文包,里面有不少证件和人民币,她赶到商务中心,交还给失主。
刘建华还说了一个细节,机场的清洁工是常常捡一些乘客带不上飞机的物品回家用的,比如一些水果、化妆品、饮料等等。
梁丽的工友,一位姓杨的清洁工证实,她们确实会捡一些没人要的东西回家,因为清理这些丢弃物也是清洁工的职责范围。
代理律师 不应构成盗窃罪
广东竞德律师事务所的司贤利律师目前接手代理了梁丽案。司律师认为,梁丽取走该纸箱的整个过程不属于“秘密窃取”,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梁丽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另外,梁丽的行为不具有侵占罪中“拒不交出”的情节,而且即使涉嫌构成侵占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也应先作出不起诉决定,再由失主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请自诉。
法学专家 意义大于许霆案
梁丽案用什么罪名进行起诉,在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关注。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吴学斌博士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如果认为梁丽的行为应该按照盗窃罪来处罚,那么梁丽完全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这是否违背刑法中罪责刑相一致原则?是否违背了刑法中的责任主义?但是,如果将梁丽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人们朴素的感情同样觉得难以接受,特别是她将所捡到的黄金首饰拿回了自己家。吴教授认为梁丽的行为只是涉嫌构成侵占罪,而不应定为盗窃罪。
吴教授同时认为梁丽案比许霆案更有普遍意义,也更具争议性。梁丽案件与许霆案件性质和考量的基础不一样,许霆案件最终之所以得到减轻的处罚,其试金石在于规范责任论下的期待可能性,人们无法过高地期待许霆在巨额金钱面前采取高尚的自制行为;而梁丽案涉及的是刑法中的责任主义。根据责任主义的观点,刑罚的轻重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相适应。刑法不可能要求行为人对自己根本无法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
(记者 邓德洪 整理)
(11日转载自新浪 http://news.sina.com.cn/s/p/2009-05-11/040217785739.shtml)